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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女童先後遭母親兩任男友性侵 母親要求隱瞞曾遭性虐同被控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5年05月22日09:24 • 發布於 2025年05月22日08:02 • on.cc 東網
昌盛苑昌兆閣為其中一個案發地點。
被告李錦輝(藍衣)涉在X的住處,摸X的下體。(梁柱鍇攝)
案件今在高院開審。

一名女童在8至10歲期間,疑先後遭母親兩任男友性侵。其中一人涉8度非禮女童,另一人則與女童4度非法性交。女童母親被問及有關事件時,被指要求女兒及其補習老師隱瞞性侵事宜,同時吩咐男友刪除敏感訊息。涉案兩名男子分別否認4項非法性交及8項非禮罪,女童母親則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今(22日)在高院開審。同意事實提到,其中一名男被告早前已承認5項非禮罪,同樣曾摸女童胸及舔她的乳頭。

3名被告分別是全志明(現年53歲),他持雙程證來港;李錦輝(71歲)及匿名被告「N. D.」(49歲)。當中全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4次在大埔大光里寶豐樓一單位與女童X非法性交。李錦輝則被控於2017年某日,在粉嶺昌盛苑昌兆閣非禮X,及在大埔某單位7度非禮X。

匿名女被告「N. D.」,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4月1日,要求蔡幗豪不要向警方舉報全志明性虐待X;要求Y不要告知所有人全志明曾性虐待X及Y;吩咐全志明告知警方沒有事情發生,並刪除二人的敏感對話;要求Y在警方問她全志明曾否性虐待她的情況下,說沒有事情發生。

同意事實指,女童X於2009年出生,女童Y於2011年出生,被告「N. D.」是兩人的母親。2018年法庭頒令「N. D.」跟丈夫離婚。全志明早前已承認5項非禮罪,案發日期為2025年7月1日至9月30日。被告承認和X在寶豐樓單位午睡期間,親吻X的嘴唇、隔着X的衣服撫弄X的胸部、搓揉X的私處,用X的手斷斷續續地左右搖擺自己的陰莖、把X的內褲脫去,亦有把X抱到自己身上,用陰莖摩擦 X的私處及舔X的乳頭。

控方開案陳詞指,2017年時,李錦輝是「N. D.」的男友;全志明則在2019年成為「N. D.」的男友。2017年時,李錦輝曾在X的住處,摸X的下體,包括曾向X說「我都摸咗你啦,你可唔可以摸返我」,歷時約1至5分鐘。到2019年,全志明曾4度與X性交,當時全沒有使用安全套。X向補習老師蔡幗豪提及性侵事件,蔡向「N.D.」問相關事件,「N.D.」叫蔡隱瞞全志明曾性侵X及Y的事情。

案件編號:HCCC29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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