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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貨不對辦頻生 最高法:依法制裁侵權行為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5年06月16日09:00 • 發布於 2025年06月16日09:00 • on.cc 東網
最高法指,現時網絡直播貨不對辦頻生。

最高人民法院周一(16日)指出,網絡直播營銷容易出現貨不對辦問題,並發布5宗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一宗典型案例顯示,經營者在直播營銷中承諾商品「保真」,但其向消費者交付的商品卻並不符合承諾,法院判令經營者承擔其承諾的高於法定標準的「假一賠十」責任,劍指直播營銷中經營者欺詐行為。

最高法指出,網絡直播營銷具有即時互動+場景化優勢,但實踐中容易出現虛假宣傳、貨不對辦問題。前述典型案例顯示,張某某為某網絡店舖的經營者。在某次直播營銷中,該店舖的主播人員將黃檀木類的黑酸枝木(大葉紫檀)製作的手串,宣稱為正宗小葉紫檀材質製作,並承諾保真、假一賠十。侯某觀看該直播後購買手串1件,支付價款1,000元(人民幣,下同,約1,090港元)。侯某收到手串後發現不是小葉紫檀材質,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某賠償十倍價款1萬元(約1.09萬港元)。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某網絡店舖的主播人員在直播營銷中宣稱所售手串為小葉紫檀,並明確承諾保真、假一賠十,上述承諾構成其與侯某買賣合同的內容,該內容對張某某具有約束力。張某某交付的手串並非小葉紫檀,而是屬於黃檀木類的黑酸枝木,即大葉紫檀。張某某交付給侯某的手串不符合約定,而木質首飾的原材料對其價值具有重要影響。假一賠十的承諾雖高於法定賠償標準,但張某某應當履行。

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雖然經營者作出的承諾,高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3倍賠償標準,但該承諾構成消費者與經營者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的內容,經營者應依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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