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完成修訂 調整未成年人拘留條件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周二(24日)起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多條法案。其中,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周五(27日)經表決通過,分別自明年1月1日和今年10月15日起實施。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新出現影響社會治安的行為納入管理範圍,進一步優化、完善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規定。該法調整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執行條件,對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14至16歲未成年人,可依法執行拘留。同時,14至16周歲以及16至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若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同樣可依法執行拘留。新法明確,以存在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採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如學校和責任人未按規定報告或處置嚴重學生欺凌事件,將被責令改正及處分。新法同時加強對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行為的打擊力度;如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國家健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規則制度,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修法主要內容包括增加關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規定,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內捲式」競爭方面的規定;修改完善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相關規定,明確市場監管部門的反不正當競爭工作職責;完善平台經營者處置平台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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