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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強積金 2人被揭發假誓判緩刑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1年06月16日04:04 • 發布於 2021年06月16日04:04 • on.cc 東網
連同最新個案,至今共有6名強積金計劃成員涉發假誓被定罪。

2名強積金計劃成員早前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時,涉嫌向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2人上星期被法庭裁定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分別被判監禁1個月及2個月,緩刑2年。

涉案的2名計劃成員曾分別於2006年12月及2013年4月,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強積金受託人申請並獲批提早提取強積金。他們其後分別於2018年4月及5月,再以相同理由,向另一間強積金受託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受託人按既定程序將有關申請提交積金局核實。

經調查後,發現2人在有關的「法定聲明」文件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聲稱自己從沒有基於已在某較早日期永久性離開香港的相同理由,而從任何強積金計劃中獲支付強積金,而其中1名成員更曾於2010年7月因觸犯相同罪行而被法庭定罪。積金局將2宗個案轉介警方及律政司提出刑事檢控,2名計劃成員最終被法庭裁定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罪名成立。

連同最新2宗定罪個案,至今共有6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在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時,因為作出虛假聲明而被定罪後,被判處監禁或感化令。

根據《條例》規定,強積金計劃成員可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而成員一生只可以此理由提出1次申請。任何人士如向積金局或受託人作出虛假聲明,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其後每次定罪可被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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