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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焯華改判詐騙罪不成立 加重洗黑錢罪維持入獄18年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3年10月21日07:37 • 發布於 2023年10月21日07:37 • on.cc 東網
周焯華上訴後,法院裁定維持18年刑期處罰。

綽號「洗米華」的太陽城集團前主席周焯華,因涉嫌在中國境內開設賭場而被澳門執法部門拘捕,他涉犯建立犯罪集團,不法經營賭博、詐騙及洗黑錢等罪名,澳門初級法院今年1月18日裁定周162項罪名成立,判監18年,周等被告初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檢察院也提出上訴。澳門中級法院周四(19日)件作出裁決,周焯華詐騙罪不成立,毋須支付巨額賠償金,但改判加重清洗黑錢罪成,維持18年刑期處罰,與其他被告向澳門政府支付相關非法收益的共約255億港元。

周焯華及20名被告,被指在2013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間,在6間娛樂場所經營賭底面的賭資達8,000多億澳門元,令當局收少達82億澳門元的博彩稅,其中3項詐騙罪每項判定3年,加重「清洗黑錢罪」不足以入罪。根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晚(20日)發出的聲明,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裁定如下:裁定檢察院、周焯華、司徒志豪、馬天倫、張志堅、周振熙、盧石峰、王柏齡梁樹榮針對原審判決的上訴由均僅部分成立。

改判周焯華、王柏齡是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加重清洗黑錢罪,分別判處8年和6年徒刑;改判張寧寧是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清洗黑錢罪,判處5年徒刑。基於《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對詐騙罪的定義,將原審法庭既證事實中凡涉及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賭底面」活動使澳門特區和博企受欺騙和蒙受損失的事實不視為既證事實,因而改判周焯華、馬天倫、張志堅、周振熙、盧石峰、王柏齡和梁樹榮均沒有觸犯原審法庭裁定的詐騙罪,各人毋須向澳門特區和案中6間博企支付任何因詐騙罪衍生的賠償金。

在不更改原審法庭在黑社會罪、涉及「賭底面」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和涉及「電投、網投」的在許可地方以外不法經營賭博罪對相關嫌犯的量刑決定下,周焯華18年徒刑。各被判嫌犯仍可就上述裁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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