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地產代理牌瞞案底 「失憶男」改認12罪
(星島日報報道)曾是何君堯助選團成員、全港飲食大聯盟永遠名譽會長的黃四川,於九八至一六年間十二次向地產代理監管局申請地產代理個人牌照,訛稱自己沒有案底,黃昨於屯門法院否認全部控罪,辯稱自己二十多年前於摩士公園受襲,因而喪失大部分記憶,直言「點樣犯事一啲都唔知」,惟他未能提供有關受襲引致失憶的醫學證明,中途決定改口認罪,案件延至本月十五日判刑。
五十八歲被告黃四川被控十二項在申請批給地產代理(個人)牌照續期方面,作出任何在要項上是虛假的或是具誤導性的陳述,或提供任何在要項上是虛假的或是具誤導性的資料。根據控方資料顯示,被告於九五年及九六年曾犯了使用假駕駛執照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等。他自行抗辯時稱,約於九六至九七年間被襲後失憶,非有意犯事。黃更呈上了一份九月二十九日所撰的醫療報告,以說明自己曾被襲,惟裁判官水佳麗表示報告只屬一般性臨牀證明,未能證實失憶之事真確與否。
黃續指目擊證人有二,一個為他失憶後已不太認得的朋友、另一個則為當年摩士公園保安員。裁判官無奈表示,黃所提供的資料太虛無縹緲,證人已「變晒做太空人」,法庭無從協助。黃聽後一陣沉默,最後表示願轉為認罪。裁判官重申,控罪指他為有意作虛假聲明,若其堅持自己失憶,則不可認罪。他表示理解,並稱為了「節省法庭時間」,選擇認罪。
黃求情時直言自己以前是不良人士,但自被襲後「好似變咗另一個人咁」,多年來有努力做事,望法庭可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裁判官稱,見到黃於九六年後再無刑事記錄,可見是真誠改過,故先索取被告背景及社會服務令服告,期間黃續准以一萬元保釋外出。
根據第五一一章 《地產代理條例》五十五條(一)(c)列明,任何人犯上述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六級罰款或監禁一年或兼處第六級罰款及監禁一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或監禁六個月或兼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
案件編號:屯門刑事一八〇九——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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