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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意外|阿Mo事隔3年入稟高院 向藝能等11公司及康文署索償

am730

更新於 07月28日08:03 • 發布於 07月28日08:03
李啟言公開自己的近照。

三年前的今天(7月28日),男團MIRROR紅館演唱會發生墜屏意外,兩名舞蹈員李啟言(阿Mo)及張梓峯遭壓中受傷,其中被評為四肢癱瘓、現於海外留醫的的阿Mo上周五(25日)透過法律代表入稟高等法院,分三案向康文署及與演唱會工程相關的11間公司提出人身傷亡訴訟,但沒有在入稟狀上列明索償金額。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3宗案件已排期在2026年1月9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李啟言(阿Mo)在2022年MIRROR演唱會墮屏事故中,嚴重受傷,至今仍接受治療。
在MIRROR演唱會嚴重受傷的舞者阿Mo李啟言。
MIRROR演唱會前年發生嚴重意外,舞台上電視屏幕從高處墮下,造成2名舞蹈員受傷。 (資料圖片)
MIRROR演唱會前年發生嚴重意外,舞台上的電視屏幕從高處墮下,造成2名舞蹈員受傷 資料圖片

首案被告依次為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廣域策劃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聯和專業服務有限公司、Lo Chung Kai Kenneth及Yiu Yuk Ying營運C.A.N.I、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律政司司長代表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

入稟狀指,2022年7月28日約晚上10時35分紅館舉行「MIRROR. WE.ARE Live Concert 2022」期間,一塊4x4米、重逾500公斤的LED屏幕突然倒塌、移位、脫離或從高處墜下,壓中作為舞蹈員的原告。原告認為在場地的控制、監管、授權使用及/或LED屏幕及其部件的設計、組裝、維修等,全部被告疏忽及/或違反法定職責及/或違反謹慎責任。

次案被告依次為后會館廣告製作有限公司、舞館有限公司、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及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入稟狀指,在上述同一宗事故中,是由於全部被告疏忽及/或違反法定職責和謹慎責任,以及次被告違反僱傭合約造成。最後一案被告為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入稟狀指被告在設計、製造及/或生產桁架和起重裝置系統時疏忽及/或違反謹慎責任,導致事故發生。

李啟言事故後亦曾入稟區院向僱主「舞館有限公司」申請僱員補償。法官羅麗萍在僱主一方缺席聆訊下,頒下裁定李啟言勝訴的非正審判決,該案將於10月再訊,有機會排期作評估賠償金額的審訊。據先前聆訊透露,事故前一年李啟言月入逾7萬元。

案件編號:HCPI173/2025、HCPI174/2025、HCPI175/2025

原文刊登於 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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