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新聞

612基金案上訴 控方指其運作符合社團定義 法庭押後裁決

on.cc 東網

更新於 14小時前 • 發布於 14小時前 • on.cc 東網
代表何韻詩(圖)的大律師指各上訴人當時真誠相信只是成立信託基金,並擔任信託人行事。

已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早前被裁定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的傳票罪成立,被判罰款4,000港元。5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今於上訴庭續審。控方指,基金具備一定結構,且有資助政治團體,其運作符合社團定義。法官最終決定押後裁決,並將於9個月內頒下判詞。

傳票控罪指稱,6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第5(1)的規定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上訴庭法官於開庭時即表示,經審視證據後發現,在上訴人最初簽署信託契約時,「612基金」不屬於信託,因為基金未有資金及沒有明確受益人,尚待公眾向基金捐款。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則回應指,基金的性質應屬於慈善信託,即使基金不是信託,不會影響各上訴人之間只有信託人關係。代表何韻詩的大律師則指各上訴人當時真誠相信只是成立信託基金,並擔任信託人行事。

控方則指,《社團條例》並非只為了監管三合會組織,其他相關團體都在監管範圍內,該基金具備一定結構,並有資助政治團體,符合社團定義。而案中的證據顯示,基金在2019年6月15日成立,並投入服務,短期內籌得1,200萬港元款項直到2021年10月才停運,其間並沒有申請社團註冊或豁免注冊。

案件編號:HCMA 446/2022

東網網站 : https://on.cc/東網Facebook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onccnews/

查看原始文章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