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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國恒:就銀行如何處理客戶騙案損失 諮詢銀行意見

商台新聞

更新於 2025年09月27日04:10 • 發布於 2025年09月26日04:15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在網誌匯思撰文,指近年詐騙案件宗數持續高企,金管局今日起就銀行如何處理客戶授權支付騙案損失索償的建議框架,諮詢零售銀行意見。他指,在探討騙案損失責任誰屬時,可將個案大致分成兩類。一類是未經客戶授權的交易,例如駭客入侵帳戶,在客戶不知情下轉帳。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除非客戶有欺詐或嚴重疏忽,否則毋須為這類交易的損失負責。

另一類則是客戶受騙後授權銀行交易,例如網上情緣騙案,客戶因誤信騙徒而主動授權銀行轉帳。由於這類交易由客戶親自授權,客戶有責任避免受騙。金管局認為銀行亦應該具有效防騙措施,積極協助客戶防範受騙。

阮國恒舉例說明,例子一,銀行內部監察系統早已經識別到極可能涉及騙案的支付交易,但是銀行未有遵從金管局監管指引及銀行內部程序向客戶發出警示,令客戶在不知有高危徵兆下進行交易而蒙受損失。銀行應承擔一定程度責任。

例子二,銀行已經採取了管控措施和已識別到支付交易極可能涉及騙案,再三提醒客戶,但是客戶仍然堅持交易最終蒙騙招致損失。客戶無疑須要為損失負責。

阮國恒說,這些例子責任劃分相對清晰,但現實往往並不是非黑即白,更多是介乎兩者之間,金管局今日開始諮詢業界,是希望為介乎兩個極端之間的個案,在責任釐清和分擔問題上提供指引。

建議的框架一方面會考慮銀行是否具備積極有效的監察系統和管控措施,協助客戶識別和防範騙案,另一方面亦會衡量客戶自身應有的責任。此外,亦須考慮個案實際發生情況、客戶背景例如長者等。

阮國恒說,在討論騙案損失責任時,須避免墮入兩極化或一刀切思維,不應只要求由銀行或客戶一方為損失負上全責,做法既不公平,亦容易構成道德風險。若索償安排傾向由銀行一力承擔損失,可能會導致客戶鬆懈,讓更多騙徒有機可乘,甚至出現自編自導的騙案,意圖向銀行索償。相反,如果銀行毋須為協助客戶偵測及預防詐騙負上任何責任,則有機會減少銀行在防騙工作上的資源投入,影響銀行的相關風險管理和在協助防騙工作上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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