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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圍掃黃搗淫窟 拘3名持雙程證女子包括主持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0年04月02日13:10 • 發布於 2020年04月02日13:10 • on.cc 東網
3名被捕女子由探員押走。(余宏基攝)
檢獲的現金、潤滑劑及避孕套等證物。(余宏基攝)
吳蔚妍督察講述案情。(余宏基攝)

沙田警區特別職務隊,今午(2日)3時許在區內展開掃黃行動,派出2名臥底探員於大圍積輝街安康樓一個住宅單位「放蛇」,期間獲一名女子殷勤招待,主動介紹在場另外2名性工作者,提出可以提供手淫服務及性交易。探員察覺時機成熟,隨即表露身份,經初步調查後,以涉嫌「違反逗留條件」拘捕單位內3名持雙程證女子(28至42歲),當中1名28歲內地女子另涉嫌「管理賣淫場所」被捕。警方在行動中檢獲2,840港元現金、6支潤滑劑、7個避孕套、床及大量與賣淫活動有關的物件。所有被捕女子現正被扣留調查,行動仍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沙田警區特別職務隊吳蔚妍督察表示,涉事單位面積約300呎,平時以經營足浴店作掩飾,內有2房1廳,衞生情況尚可。被捕3人分別來自湖南省及廣東省,先後在今年1月至3月來港。近日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有關賣淫場所亦有加強防疫,為上門人士探熱及提供洗手液等,但並無要求上門者戴口罩。至於上址已經營多久則仍正在調查中。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39條,任何人將任何處所、船隻或地方經營作賣淫場所,或管理/協助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掌管/控制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船隻或地方,即屬違法,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而根據《入境條例》第41條,「違反逗留條件」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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