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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鳳追討周星馳7000萬元分成案 預計下周頒布裁決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0年12月17日10:18 • 發布於 2020年12月17日08:12

香港建設「太子女」于文鳳指周星馳違反口頭協議,入稟法庭追討七千萬元。她的代表資深大律師袁國強結案陳辭指,周星馳和于文鳳之間同時存在商業夥伴和情侶關係,並非周星馳所指,只是他的女友。法官預料下周初頒布裁決。
資深大律師袁國強陳辭指,周星馳和于文鳳的關係可以同時是情侶和商業夥伴,並非如周星馳一方所指,關係只會是其中一種。對方非黑即白地過分強調兩人的情侶關係,反而法庭在考慮他們的關係時,應該視之為一個光譜,光譜兩端分別是情侶和商業合作夥伴,然後才決定兩人的關係介乎甚麽程度。
法官提出,于文鳳可能當時需要金錢,但不想直接問前男友索取金錢,於是以協議作煙幕。袁大狀反駁,倘若她當時急需金錢,她可以其他方法包括貸款墊支,從對方獲得金錢,毋須透過協議。
袁大狀指,雖然周星馳和于文鳳對兩人分手的時間有爭議,但無論如何2009年開始兩人關係已開始變差,而2010年底兩人已分開。難道翌年周星馳仍會出於愛慕和感情送給于文鳳饋贈,而事實上兩人在2011年4月仍有物業股權交易。而且于文鳳幾年來一直以重複提及利潤分成、協議為理據向周星馳索取金錢,縱使兩人分手後要求仍然繼續。由此可見,唯一一個合理解釋是兩人當時的確曾有商業協議。而于文鳳並非律師,故她未有謹慎使用和分辨利潤分成,佣金等字眼是情有可原,而且她更在意的是計算該筆錢的分法。
至於周星馳屢承認自己視天比高12號豪宅為自己的「 Dream House」,這不等於他購入山頂地皮和安排投資者時不需要于文鳳的協助。周星馳庭上也承認天比高項目是他投資以來最大的項目,而于文鳳當時對周星馳的財務狀況瞭如指掌,由她協助對方投資也十分合理。至於周星馳宣稱自己一直打算將天比高12號收歸自用,袁大狀則質疑他當時其實是抱持開放態度,有機會自用,亦有機會出售投資。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13:44
更新時間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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