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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壹》偷拍林志玲 3編採人員被控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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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05月21日10:19 • 發布於 2019年05月21日10:19 • on.cc 東網
林志玲(圖)因私隱被侵犯而提告台灣《壹週刊》邱姓總編輯等涉案人。(互聯網)

台灣的《壹週刊》(下稱《台壹》)去年3月拍攝女星林志玲位於台北文山區的香閨照片,林因私隱被侵犯而提告,法院上月初一審判該刊賠償林8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21萬港元)。至於刑事部分,林控告邱姓總編輯、吳姓副總編輯、陳姓記者妨害秘密罪,士林地檢署周一(20日)偵結,指林住在該建築物最高層,視野直接面對山林,已用環境保護其隱密性,決定依法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林志玲的住所周圍並非高樓樹林,而是在建築物頂層,且面向山坡,拍攝距離達數百米,在買屋時已考量其隱密性保護自己。而《台壹》陳姓記者故意到住處附近,以「守株待兔」方式,竊錄林志玲的住處活動,公開其家中生活,已經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

事發於去年3月11日,《台壹》陳姓記者在林志玲住所對面的山坡空地上,用攝錄機拍攝林志玲家中情況,同月21日以「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為題刊出照片。林認為家中的生活遭偷拍,個人私隱被侵犯,控告《台壹》總編輯、副總編輯和記者,求償1000萬元(約259萬港元)。

士林地院民事庭法官上月認為,周刊為刺激銷售量而刊登照片,顯示寧願冒法律風險也要藉此牟利,判決周刊須賠償林80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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