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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收「微信女」貼士不買反賣 9宗交易未持貨沽空賺336萬元 4人欺詐罪成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2小時前

4 人被指於 2020 年訛稱擁有股票,指使「星火證券」經紀沽貨,被證監會起訴。被告擬認非法賣空惟控方不接納,經審訊後,4 人周一(26 日)在區院被裁定 9 項欺詐罪成,是首宗以欺詐定罪的非法賣空案件。
案情指,首被告在警誡下稱原本為「微信女」騙案的受害人,之後改變做法,收到貼士後不買入股票,反而在未持貨下指示沽貨,再以低位買貨與證券商交收,從中賺取約 4,000 萬元。
控方則指 3 被告在 9 宗非法賣空交易賺取約 336 萬元差價。法官李慶年押後至 2 月 9 日判刑。辯方爭議經紀早知非法計劃故不構成欺詐。官不接納,批評辯方作出「陰謀論式的盤問」。

4 名被告依次為李景康、陳藝思、林顯輝、許佩欣 Betty,他們共涉及 9 宗欺詐罪及 9 項非法賣空的交替控罪。各被告願意承認交替控罪,惟控方不接納。

李景康涉及全部 9 項欺詐罪,陳藝思涉及兩宗;林顯輝涉及 3 宗,許佩欣則涉及 4 宗。承認事實指,李與陳、林與許分別為夫婦,而兩對夫婦均認識對方。

李景康(前)、陳藝思(後)早前在審訊後離開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控方:3 被告訛稱持股指示沽貨

賺 336 萬元差價

官引述控方案情指,2012 年 7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間,首被告李景康在「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從事客戶主任。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間,其餘 3 名被告陳藝思、林顯輝、許佩欣,分別在「京華」、「星火證券有限公司」共開設 5 個證券戶口。

案發期間,除李景康之外的 3 名被告, 分別以電話向「星火」落盤,下達沽售 4 間公司的股票。「星火」經紀洪榮坤發現 3 人在「星火」的戶口並未持有相關股票,曾問他們在其他證券行是否持有相關股票,而 3 人均訛稱持有。洪之後為他們落盤並執行交易。

案情續指,3 人指示沽出股票後,同日隨機在「京華」及「國投證券有限公司」,購入有關股票。購入後再轉到「星火」交收;涉案有 9 宗交易,而 3 人賺取約 336 萬港元的差價。李景康則負責協助 3 人購買股票,並將股票轉到「星火」。

首被告警誡下稱賺約 4,000 萬元

操作與「微信女」貼士有關

案情指,李景康在證監會的警誡會面提到,曾跟隨「微信女」的貼士購股票,但受騙輸錢,之後他與另 3 被告改變做法,獲得貼士後不買入股票,反而在未持貨下沽出,再以低位買貨與證券商交收。

李景康警誡下承認在沽出股票時,被告並未持貨。李指,可是有證券商願意做「來貨交收」,例如「星火證券」。針對被告們會否向證券行職員表明他們有貨,李稱他們均會表示「來貨交收」,而他們不會借貨沽賣,而是在沽空後,由李負責買貨作交收,而他們以此方法賺取了 4,000 萬元。

案情續指,2021 年 1 月 8 日上午 7 時許,證監會人員前往李景康與陳藝思的住所搜查,搜出記事簿及一疊手寫筆記紙張,上面寫有股票交易紀錄,有提及日期、股票編號、股數、股價等。而證監人員亦在林顯輝、許佩欣的住所,搜出寫上涉案股票交易紀錄的紙張。

現行法例容許「借貨沽空」,即落盤前必須與中介人訂立股份借貸協議,「無貨沽空」屬非法行為

辯方爭議經紀知情沒被騙

官不接納

官指出,辯方爭議「星火」證券經紀洪榮坤早知被告非法賣空的計謀,因此洪或是「星火」都沒有被騙,不能構成欺詐罪,故審訊焦點在於洪證供的真確性。

官認為,洪的證供簡單直接、合情合理,信納洪是聽取被告的虛假陳述後才為被告沽出股票。官指,辯方盤問引述大量 2020 年的 WhatsApp 訊息,而辯方在 2025 年才披露。法庭與證人都要急速消化,洪對重點以外的細節沒印象、記錯或不是十分清楚,實在所難免。

官:辯方事後堆砌說法

官續分析指,辯方盤問洪榮坤時引述被告與洪的 WhatsApp 對話,只聚焦涉案 9 次、涉 4 隻股票交易的訊息,並從中抽取某些字眼,如「明天會做嘢」、「下晝會做嘢」,作出「陰謀論式的盤問」,但其中,洪除了與被告討論涉案的非法交易,亦有討論其他 13 次合法交易。

官亦提到,被告在錄影會面未有如審訊時提出,洪或是「星火」早知先沽後買的計謀,認為辯方的說法明顯是「事後堆砌」,以逃避欺詐的事實,並對涉案以外的正常交易置之不理,產生「陰謀論」效果。

官指,李景康是案中其中一名「主事者」,他本來是股票經紀,必然知道客戶的證券戶口沒持貨時,經紀要查詢並確認客戶在其他證券行持有相關股票,才可執行交易指示。

官認為,李必然知道其餘被告在面對經紀查詢時,必須作出虛假陳述,才能使非法賣空的計劃實行。而各被告在案發數個月期間,曾在 WhatsApp 群組,持續並緊密地商討執行計劃的細節,遂裁定 4 被告所涉及的 9 項欺詐罪成。

控方:首宗非法賣空案

以欺詐定罪

裁決後,控方讀出各被告背景,指除第三被告林顯輝曾經因欺詐罪被判囚 8 個月,其他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指本案是首宗「非法賣空」案件以欺詐罪被定罪。

辯方求情指,李景康曾在疫情期間協助抗疫,亦曾捐贈飯券;林顯輝因本案患有抑鬱症、有自殺傾向。官將案件押後至 2 月 9 日判刑,期間為次被告陳藝思、第四被告許佩欣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批准許的保釋申請。

控罪指涉 4 隻股票

9 項欺詐的控罪指,李景康、陳藝思、林顯輝、許佩欣 Betty於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9 月 9 日在香港 ,藉作欺騙,即:

(1) 向星火證券的證券經紀洪榮坤虛假地表示,關於在港交所上市的聲揚集團有限公司(前稱領智金融集團有限公司)(8163)、國盛投資基金有限公司(1227)、康特隆科技有限公司(1912)、中盈(集團)控股有限公司(766),該陳藝思、林顯輝、許佩欣 Betty 有股份擁有權,而事實上他們沒有該些股份的擁有權;及/或

(2)沒有向星火證券披露及/或向星火證券隱瞞該陳藝思、林顯輝、許佩欣 Betty並無股份 8163、1227、1912 、766 的擁有權;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星火證券代該陳藝思、林顯輝、許佩欣 Betty 在港交所營運的證券市場或透過港交所營運的證券市場發出股份 8136、1227 、1912 、 766 賣盤,導致該李景康、陳藝思、林顯輝、許佩欣 Betty 獲得利益,或導致星火證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另外 9 項作交替控罪的「非法賣空」罪則指,李、陳、林、許於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9 月 9 日,在香港,在港交所營運的證券市場或透過港交所營運的證券市場售賣證券代號:8163 的 7,800,000 股股份、證券代號:1227 的 30,000,000 股股份、證券代號:1912 的 600,000 股股份、證券代號:766 的 9,000,000 股股份,但他們不具有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亦非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們具有此權利。

DCCC83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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