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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姐冠軍胞姊 虐貓上訴脫罪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2年11月29日19:12 • 發布於 2022年11月29日19:12
前港姐冠軍黃嘉雯(右)的胞姊黃綺婷(左),早前被定罪。

(星島日報報道)前港姐冠軍黃嘉雯的胞姊黃綺婷,涉把親自飼養約五年的小貓放入洗衣機並開機滾動,拍片上載至Instagram限時動態。她早前被裁定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成,被判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她不服定罪上訴,辯稱影片是由女友人拍攝及傳送,高院法官黃崇厚昨頒布書面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就上訴人的誠信評估裁決並不穩妥,處理手法有違既定法律原則,根本地影響了定罪裁決的穩妥性,故裁定黃綺婷上訴得直,一拼撤銷其定罪及刑罰。黃官在判詞中表示,控方指上訴人黃綺婷手機內的影片顯示,她把其貓隻放入洗衣機洗衣槽,並短暫開啟洗衣機讓洗衣槽滾動,但辯方指有關影片是她一名已離港的女友人Yan所傳送給她,故黃綺婷沒有殘酷對待其貓隻。原審裁判官馮念偉裁定涉案影片所顯示的手指屬於黃綺婷,其行為令貓隻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故裁定她殘酷對待動物罪成。指原審違法律原則  是次上訴需處理馮官就各名證人的誠信評估是否有誤、涉案影片可否成為呈堂證據、影片內的人是否黃綺婷、影片內的行為是否構成殘酷對待動物。黃官稱馮官裁決時雖指他謹記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馮官認為黃綺婷在警署時行使緘默權,卻在審訊中首次道出Yan這角色,並不合常理。黃官則認為馮官的處理手法有違既定法律原則。 黃官重申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毋須作證亦毋須傳召證人作證,而本案亦不涉逆轉舉證責任,馮官裁決時卻說:「被告便選擇肩負提證」、「辯方完全沒有任何可接納的客觀佐證支持辯方案情」、「被告在審訊中才第一次道出Yan的角色」,令人擔心馮官沒有準確掌握有關法律原則,黃官亦對馮官的觀察感到不安。 黃綺婷上訴時指涉案影片並非她所拍的,按下洗衣鍵的人亦不是她,萬一她的開脫陳詞可能屬實,法庭便需裁定她無罪,而如馮官在處理評估開脫陳詞時有誤,便會根本地影響定罪裁決的穩妥性,故裁定她上訴得直,一拼撤銷其定罪及刑罰。  案件編號:HCMA11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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