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涼茶舖加料 負責人獲刑兼被罰款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法院上周五(6日)以3宗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為例,提醒商家守法行商,其中有涼茶舖店主銷售「加料」涼茶,負責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罰款2,000元人民幣(約2,180港元)。
案情指,被告黎某在東莞市沙田鎮經營某某涼茶店,直至2024年擅自把含有對乙酰氨基酚(即撲熱息痛)、布洛芬藥粉加入涼茶之中。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沙田分局同年3月11日依法檢查該涼茶店,抽檢6款銷售涼茶,並從現場起獲一包可疑白色粉末。
經檢測,上述抽檢涼茶中,部分檢測出含有對乙酰氨基酚、氯苯那敏、布洛芬等成分,現場起獲粉末中含有對乙酰氨基酚及布洛芬成分。2024年9月5日,黎某被民警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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