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司周毅剛涉警總內三度非禮女下屬 事主供稱遭摸臀及被捉手放褲襠
高級警司周毅剛被指三度在灣仔警察總部內非禮女下屬,他否認 3 項猥褻侵犯罪,案件周一(1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事主透過視像作供,指有次與被告秘書交談期間,突然感覺「有人拍咗我 pat pat 一下」,之後見被告在其左邊出現,但當時「唔敢亂咁懷疑阿 sir」。
數月後她參與部門聚會,被告突然走近摸其臀部,並在其耳邊稱喜歡她,又指「畀我摸得唔得⋯⋯今晚喺度陪我得唔得?」其後再捉住她的手放在他的褲襠上。事主指當時摸到有硬物,隨即縮手。事主作供期間喘氣及哽咽,官一度休庭讓她休息。案件周二續審。
被告周毅剛(被起訴時 49 歲)被控 3 項非禮罪,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19 月及 11 月 1 日,分別於香港灣仔軍器廠街 1 號警察總部 41 樓、該層的會議室及總務室,三度猥褻侵犯女子。警方早前回覆指,被告先前駐守支援部,現已被停職。
周毅剛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皓代表;案件由裁判官何慧嫻審理。
承認事實指出,女事主 X 於 2023 年 8 月加入支援部,任職二級行政主任,是被告的下屬。她在 2024 年 11 月 4 日報案,翌日被告被捕,在警誡下稱:「我無嘢講。」
事主指辦公室門外遭拍臀
事主 X 周一透過視像作供,指她於 2021 年加入政府,任職二級行政主任,至 2023 年 8 月轉入警方支援部,周毅剛是她上司的上司。X 指,她在工作上主要與高級行政主任交流,甚少與被告接觸,私下亦不會聯絡。
事主供稱,第一次非禮於 2024 年 6 月 19 日發生。她指當日在被告辦公室門外,與被告的秘書交談期間,「感覺有人拍咗我 pat pat 一下」,力度「唔似唔小心」。X 指,當時附近沒有人,被告突然在其左邊出現。
X 續指,被告之後問及 X 與秘書在談論甚麼,她當刻感到震驚,「唔知點反應 ⋯⋯ process(消化) 緊我經歷緊嘅嘢」,不知道對方是刻意或不小心,但她當時不敢有太大反應,以免引起辦公室內其他人的注意。
X 續指,她「唔敢亂咁懷疑阿 sir,所以糾結緊」,又怕尷尬故沒即時提出。事後她曾與鄰座同事討論事件,但又感覺不太肯定,「有啲驚同唔知點畀反應」。及至 6 月 20 日,X 與舊同事以短訊聊天時提及事件,指見到被告的眼神會感到不適。
事主:被告捉手摸褲襠 耳邊稱「我扯旗」
X 供稱,另外兩次非禮事件,均發生於 2024 年 11 月 1 日。X 指,當日支援部一行 10 數人在會議室內聚會,歡送將調職的長官,期間被告突然走近,與她平排,並從後「摸我 pat pat」。
X 形容,被告「摸咗好耐⋯⋯摸完左邊摸右邊」,歷時數分鐘,期間被告在她耳邊稱「鍾意我(事主)」,並問「畀我摸得唔得⋯⋯今晚喺度陪我得唔得?」她拒絕,當時感覺「好驚」,一邊縮後,嘗試貼近另一位同事。X 作供期間喘氣及哽咽,官提出休庭讓 X 稍作休息。
X 其後解釋,她不想引起在場其他人注意,但希望有人可幫助她,故靠近身邊的同事。惟被告再在她耳邊稱「乖啦,畀隻手我」,她拒絕後,被告捉住 X 的左手放在他的褲襠,「摸佢(周)私人部位」。X 指當時摸到有硬物,隨即縮手。
X 指,周再在她耳邊稱「我扯旗」,她回應指「我唔想知」。其後被告有再摸她的腰部和背部,並嘗試從其腋下伸手向前摸胸,X 指她「夾實」手臂阻止。
X 憶述,當時一位高級督察經上司吩咐,上前問她是否感到不適,並帶她離開會議室。她其後向對方講述會議室內的事,「個人好震,會喘氣同喊」,蔡帶她到總務室休息。
事主:被告問「今日喺度陪佢得唔好」
X 指,她在休息期間,突然見到被告行入總務室,並坐在她身旁,再問「可唔可以畀佢錫⋯⋯今日喺度陪佢得唔得」,她大聲回答「唔好」。X 指,周遂後退並答「Okok,唔好唔好」,但數秒後又再問類似問題。
X 指, 她隨即伏在桌上避免再遭被告觸碰,其後再稱不適需要去洗手間。X 指她離開時,感覺被告身體微微向前、伸出雙手,狀似想抱她。她離開總務室後,見到門外有 3 名女警,女警帶她到洗手間,聽她覆述事件後,便送她離開警總。
X 完成主問後,辯方向 X 確認案發地點的平面圖位置,隨後指盤問另一議題前須時準備文件,要求將案件押後至周二繼續,獲裁判官何慧嫻批准。
ESCC315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