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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違規公僕紀律聆訊程序 被發通知書觀察期後未達標停職扣薪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5年04月15日12:02 • 發布於 2025年04月15日10:59 • on.cc 東網
外界批評公務員表現欠佳。

針對表現不佳的公務員,政府將修訂《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當局將簡化紀律聆訊的程序,加快是否懲處的決定,而對於觀察期結束而工作表現並無提升至足以停止「第12條行動」的水平的人員,將其停職「實屬必要」,又指接受部門或刑事調查期間,或因「第12條行動」而被停職者,會被扣除會被扣最多一半薪酬,而程序結束前離職者,經評估很可能被處以迫令退休,可全數沒收停職期間全部薪酬。

公務員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2019/20至2023/245個財政年度,共有1,073名公務員因干犯或被裁定嚴重的不當行為或刑事罪行而須接受正式紀律行動和懲處,另有2,080人因干犯性質較輕微的不當行為而須接受簡易紀律行動。而期間須接受正式紀律行動和懲處的人員當中有214人被免職,在2024/25財政年度截至2024年12月31日為止,有194名公務員須接受正式紀律行動和懲處,當中有25人被免職,而須接受簡易紀律行動的則有458人。

過往紀律聆聆耗用較長的時間,為減少重複程序,當局認為若被控人員已承認指控,便毋須進行聆訊,以增加處理紀律個案的效率。當局計劃作出修訂後,被控人員仍有機會以書面承認指控後以供紀律處分當局考慮懲罰,以及在紀律處分當局決定懲罰前 作出申述。

為有效處理被控人員的拖延策略或不合作的行為,當局指如被控人員沒有提出獲研訊人員或研訊委員會接納的合理原因下缺席聆訊或在聆訊進行時離開,聆訊也可在該人員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當局認為修訂可減少被控人員拖延聆訊程序的誘因,以及明確授權研訊人員或研訊委員會就有秩序地進行聆訊發出指令,包括要求休會;發出指示,禁止被控人員及其朋友或法律代表拖延聆訊(俗稱拉布),讓聆訊繼續進行。

當局會修訂《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擴大停職的適用範圍至因工作表現持續欠佳而收到部門或職系首長,根據《命令》第12條發出的「擬令退休通知書」 的人員。

至於在這階段,對有關人員的觀察期已結束,而人員的工作表現並無提升至足以停止「第12條行動」的水平。當局認為考慮到這些人員在其工作崗位實在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繼續留下會令其他同事倍加辛勞,辦公室效率低下,甚至會造成管理上的問題,將停職安排擴大到這些人員對保障公眾利益實屬必要。

當局建議在人員在接受部門或刑事調查期間被停職;或人員正接受《命令》第12條的程序而被停職時,可在人員停職期間扣起其最多一半薪酬 。當局同時建議《命令》加入新增要求,若停職人員被裁定罪成的刑事罪行嚴重程度足以令紀律處分當局對其作出「迫令退休」的紀律處分,在紀律處分當局作出有關處分決定前 , 該人員薪酬亦同樣會被全數扣起。

假如被停職人員在程序完結前離職,導致紀律處分程序自然沒有辦法完成;又或如人員正處於《命令》第12條程序當中而在程序完結前離職,當局指紀律處分當局可全數沒收人員在停職期間被扣起的薪酬。

當局又指如人員經法院判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會喪失其職務,因已有法律規定,對於此等人員,政府不需要根據《命令》第11條施以革職的懲罰。現時《命令》第16條規定被革職的人員喪失對退休福利或其他類似的福利及對其任何其他福利或利益的申索權。然而,《命令》並沒有條文適用於涉及《港區國安法》第35條的免職個案。政府建議修訂有關條文,以涵蓋國安罪行的定罪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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