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首季交修例草案 2027年新土地實施業權註冊制度 防範逆權侵佔
在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下,業主須保存樓契實體正本,如須確定單位的業權,需要翻查業權文件,令每物業轉易程序繁複擁長。發展局日前表示政府已準備推行「業權註冊制度」以取代「契約註冊制度」。發展局今日(20日)指,計劃今年3月向立法會提交《業權及土地註冊條例草案》,並於2027年上半年在新土地實施「業權註冊制度」,規定在業權註冊紀錄註冊為擁有人的人,將獲承認為真正擁有人,減低完成物業交易的成本,在新方案下註冊業權的新土地,將不會出現逆權管有申索,可防範「逆權侵佔」。
根據發展局文件顯示,本港現時是少數仍執行契約註冊制度經濟體,現時物業轉讓時,買方律師每次要徹底查核過往業權文件,以確定業權「無瑕疵」。實施業權註制度後,則毋須翻查或保管過往業權文件,以核實業權,並可減少因遺失業權文件正本帶來的不良影響 。
相關的《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已於2004年獲通過,但過去20年一直未實施。當時政府及立法會均同意在生效前應諮詢持份者及進行檢討,惟各方仍未能就將現有土地轉換至新制度等主要議題達成共識,故至今仍未實施,當局最後決定「先易後難」,先實施「新土地先行」方案,即新例生效當日或其後批出的土地,包括賣地、私人協約及換地批出的土地,稍後階段再處理現有土地的轉制事宜。
就「新土地」的定義,發展局發言人指新土地為《業權條例》生效當日或其後批出並根據政府租契持有的土地,租期自該日或其後起計,一般而言包括透過賣地批出的土地、私人協約批出的土地,以及以換地方式批出的土地。發言人續指新制度的核心原則為業權不可推翻,當局認為已付出有值代價並管有物業的真誠物業買家,應獲得仍為擁有人的法律保障,並享有不可推翻的業權,即使賣家因涉及第三者欺詐而失去業權,日後亦不可推翻,未能回收物業的不知情前擁有人將有權獲得彌償基金下的補償。
不過當局亦強調,如要獲得不可推翻的業權,買家必需為真誠及不知情買家,並已付出有值代價以取得物業,以及管有該物業,一般而言自住及出租物業的擁有人均被視為管有物業。不過前擁有人亦可向法庭提出申請以更正業權註冊紀錄,法庭在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後,可酌情恢復前擁有人的業權。
另外,發展局發言人指為確保業權確定性,當局建議《時效條例》(第347章)所訂明的時效期限,將不適用於提出訴訟以收回在《業權條例》下註冊的新土地,即在「新土先自行」下新土地將不會出現逆權管有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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