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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兒童坐私家車須用束縛設備 運輸署:視乎情況判定可否豁免

商台新聞

更新於 04月22日15:50 • 發布於 04月21日16:00

立法會今年通過《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裝備)(修訂)規例》,由11月起,8歲以下或身高不達1.35米的兒童,乘坐私家車時須使用兒童束縛設備,否則司機不得在任何道路上駕駛私家車;警方亦可向違反規定的司機發出23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若案情嚴重則可交由法庭審理,最高罰款2000元。
運輸署:法例沒有定義「緊急情況」 須按實際情況判定
修訂後的規例提及2項法定免責辯護,包括如果司機有合理理由相信乘客已符合年齡或身高要求;或在緊急情況下接載兒童,未趕及安排和使用兒童束縛設備,可以作為合理的辯解。運輸署總工程師胡建國指,法例沒有特別定義何謂「緊急情況」,要視乎個案的實際情況,再由執法人員判定。

家長帶兒童乘網約私家車 司機須負責任
至於家長帶同兒童乘坐網約私家車,而車上沒有兒童束縛設備。胡建國指,當使用私家車接載兒童,安裝兒童束縛設備是司機的責任。他認為,家長會十分珍惜自己的子女,相信他們會提供一個適當的設備,讓子女安全地乘坐私家車;但若然違規,執法部門仍有權判斷家長有否觸犯其他法例。
胡建國指,大部分涉及兒童傷亡的交通意外均在私家車中發生,未來可能會進一步探討將法例應用於其他交通工具。
他又提醒,市民選擇兒童束縛設備時,應該選擇符合法例要求的標準的產品;至於便攜式設備的側面撞擊的保護能力,不及兒童安全座椅。
記者:張曉欣

運輸署提醒市民選用符合法例標準的兒童束縛設備 張曉欣攝
胡建國指使用設備的責任在於司機 張曉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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