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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向任賣淫集團中介的性伴侶通水 男警罪脫 官信不知對方身份:出軌不問背景屬遊戲規則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07月19日11:22 • 發布於 07月19日11:22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警方於2022年在尖沙咀搗破一個跨境賣淫集團。警方事後拘捕47歲已婚男警,涉向從內地偷渡來港的女中介「通風報信」,以協助逃脫,並在事後棄置兩人聯絡的電話。男警否認「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今(19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男警強調從不知女被告是非法入境者及賣淫集團一份子。法官林嘉欣認為男警說法並非不可信,並指:「現代中年男女各自出軌,實屬等閒、尋常不過。」而男警承認與女被告交往純因好色,林官認為男警沒有詢問太多對方的事情,「似乎是遊戲規則、合情合理。」林官亦指男警身為有婦之夫,「為免小三纏身,不披露背景實屬合理。」林官續指,男警認定女被告終止關係,因此丟棄電話免「姦情敗露」是合理做法,他可能不知道電話具證據價值。至於女被告則承認「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等罪,判囚3年。

兩名被告為呂偉霖(47歲,報稱公務員)及內地居民孟凡月(34歲,無業)。呂偉霖否認一項「作出一項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男警指認為女被告決定「斬纜」故將兩人通訊的「鬼電話」丟棄

控方案情指女被告孟凡月是一名非法入境者,同時為賣淫集團的中介。為高級警員、駐守尖沙咀特遣隊的男被告呂偉霖,被指在女被告被捕後,將兩人通訊的「鬼電話」丟棄,目的為妨礙警方調查兩人的往來。男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2021年末在尖沙咀諾士佛臺某酒吧認識女被告,兩人發展為性伴侶,關係維持一年多。男警亦承認使用「鬼電話」內的 Telegram 程式與女被告通訊,但後來他認為女被告決定「斬纜」,於是將「鬼電話」丟棄。

男警在會面中強調從不知道女被告是非法入境者,亦不知對方為賣淫集團一分子,只是懷疑對方可能是別人的情婦。男警亦指,沒有向女被告透露自己是警察。控方卻質疑,以男警在警隊的年資及經驗,怎會不懷疑女被告的身份,而且一般本地居民不會以酒店為家,亦不會經常轉換酒店。

官:男警說法非不可信、出軌不問對方背景屬「遊戲規則」

法官林嘉欣裁決時指,男警的「故事」並非完全不可信。林官強調,處理本案時不會作家庭倫理道德判斷,並指「現實是現代中年男女各自出軌,實屬等閒、尋常不過」。他續指,男警坦白承認與女被告交往純粹因為好色,正因如此,男警沒有詢問太多對方的事情,「似乎是遊戲規則、合情合理」。林官亦表示,男警身為有婦之夫,「為免小三纏身,不披露背景實屬合理。」因此,林官認為男警沒有懷疑對方的身份或工作,可能是真確。

官:無證據顯示男警有能力取得掃黃行動資訊

林官並指,男警案發時駐守特遣隊,主要任務是防止搶劫及爆竊等罪案,而掃黃工作則由特別職務隊負責,通常會與入境處聯合行動。因此,即使男警參與掃黃行動,極其量只是輔助性質。另外,林官指無證據顯示男警有能力取得尖沙咀警區內的掃黃行動資訊,亦相信男警沒有能力事先向女被告通風報信。

官:兩人通訊或僅「甜言蜜語」、棄電話免姦情敗露屬合理

林官續指,兩人的通訊文字及語音紀錄,可能只是「甜言蜜語」或「情話」,由於男警認定女被告決定終止關係,因此他丟棄「鬼電話」以免「姦情敗露」,無疑是合理的做法。林官認為,控方不能證明男警知道「鬼電話」對警方調查女被告有證據價值。即使紀錄顯示男警曾看過警方搗破賣淫集團的報道,但假如他懷疑女被告參與其中,為何仍會公然在銅鑼灣街上及酒店與女被告出雙入對。林官認為男警沒有這個膽量,換言之他可能不知道女被告的集團出了事。

林官最後指,男警可能不知道電話具證據價值,其行為沒有妨礙警方調查的意圖。由於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林官裁定男警罪名不成立。男警聞判後表現平靜。

辯方求情指女被告家中有沉重經濟壓力

至於女被告孟凡月,辯方求情指被告於江蘇出生,有大學學歷。其家庭有沉重的經濟壓力,因父親生意失敗、右腳需做手術,母親患癌,而弟弟則欠債。被告希望服刑完畢後回鄉照顧家人。

女被告判囚3年

林官考慮到女被告於審訊首天認罪,因此給予每罪三分一扣減。女被告承認兩項「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罪,經認罪扣減後,各罪囚10個月。

她另承認2項「使用他人身分證」罪,各罪經認罪扣減後,判囚15個月。她另承認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判囚15個月。林官考慮總刑期原則後,判女被告囚3年。

控罪指呂偉霖於2022年12月5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棄置一部他用來與孟凡月聯絡的流動電話。

孟凡月原承認6罪,但其中一項「管有非法取得的旅行證件」罪,由於林官發現控罪關於被告非法取得台灣身分證,而台灣身份證不屬《入境條例》中的「旅遊證件」。另因女被告在招認表示身份證是別人交她,因此控方未能修訂為盜竊罪。林官最終撤銷此罪。

兩項「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罪,指她於2022年8月19日至9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以及11月20日至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X及Y賣淫的收入為生。

另兩項「使用他人身分證」罪,指她於同年11月1日及12月2日,分別在尖沙咀君怡酒店及銅鑼灣富豪香港酒店,使用屬於他人的香港身份證。至於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指她同年12月3日未獲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案情指警方在女被告房間搜出15萬現金

案情提及孟為中國內地居民,於2021年10月從廣東乘船非法入境香港。她於11月使用陌生女子的身份證,入住尖沙咀君怡酒店。而X為一名本地性工作者,居於君怡酒店某房間,她加入了微信的「尖沙咀群組」尋找嫖客,性工作者需向中介人支付佣金。孟為群組成員之一,並於2022年8月至9月向X介紹3名嫖客,並要求X向她支付共1,500港元介紹費。

Y則為日本國民,於2022年11月到港提供性服務賺錢,並加入微信的「NIKO」群組,其後認識孟。她指示Y前往君怡酒店提供性服務。Y於11月24日在房間向4至5男子提供性服務,事後向孟支付8千至9千元介紹費。孟指示Y於25日遷往尖沙咀九龍酒店,其後Y在3日內共向20名男子提供性服務,事後亦向孟支付介紹費。警方於11月28日在尖沙咀進行反色情行動,期間拘捕X及Y。

孟在12月2日下午,在銅鑼灣智選假日酒店大堂會合男被告呂偉霖,並一同離開。兩人於傍晚約6時前往銅鑼灣富豪香港酒店。孟使用陌生女子的身份證登記入住,兩人其後進入酒店某房間。孟於12月3日在酒店被捕,她在警誡下表示從廣東乘船偷渡來港找其男友,亦承認曾協助安排性工作者。警方在孟的房間內搜出15萬港元現金。

案件編號:DCCC 27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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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 禁止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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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0

  • Bunny
    腐敗到出曬面, 香港真係玩完😔
    07月19日14:43
  • Zeon
    打左份好工,刑事免曬責
    07月19日14:34
  • Dan
    只要你係⋯⋯實冇事
    07月19日14:19
  • 存井士(16.08.2024 #307抽
    又贏 真係好
    07月19日14:21
  • 赤心
    🔵🧟‍♂️偶像果然名不虛傳🤣🤣🤣
    07月19日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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