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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34|重組六四當日 他們為何被帶走?

集誌社

更新於 2023年06月16日03:56 • 發布於 2023年06月12日03:40 • 集誌社記者廖俊升

六四當日,警方在銅鑼灣封路截查,以涉嫌「破壞社會安寧」為由帶走 23 人,拘捕一女子。究竟,他們當晚做了什麼,要被帶返警署?《集誌社》整理了警察截查途人的經過,重組到其中 20 名,被警方帶走人士的經歷,發現有六人的衣服上無政治口號,在現場也未見有請願、悼念行為,當中包括有記者被指「不合作」。其餘被帶走的 14 人中,有穿印有標語黑衣,如八九年《文匯報》報道、但無作出具體行動的社運人士、也有人穿黑衣,手持電子蠟燭,或持有「良知」紙張。

《集誌社》向警方查詢,當日行動準則為何,警方回覆指按實際情況、風險評估依法處理。有大律師認為,如現場氣氛平靜,市民只是舉燭光、穿六四衣物,沒有人就相關行為有激烈反應,就不屬「破壞社會安寧」;若警方以此為由帶走市民,並不合理。

《集誌社》記者根據現場觀察,及當日所拍攝的照片,找到警方帶走的其中 20 名市民,重組事件經過。當中分別有 11 女 9 男;除了在怡和街、崇光百貨外、維園,最少 14 人在記利佐治街被帶走。

據現場觀察,這20 人被帶走前,附近環境並無混亂、人群聚集或衡突;大部分人士都是先被警方帶到封鎖區截查,再被帶走。由於現場採訪的記者,被警方阻隔在封鎖區外十米外的一段距離,難以得知搜查過程是否有爭執或被指不合作情況。

無標語或道具 被警帶走的六人 

記者統計發現,20 人當中,有六人沒有作任何政治宣示,即沒有穿著印有標語或口號的衣著、或持有象徵悼念六四的道具、作出表達訴求的行為。其中一人的衣著沒有社運標語,穿棕色衣服,據現場觀察,她在場時沒有做出特別行為。而與她同行的一位女士,穿黑色上衣、黃裙、黃口罩和印有「香港加油」的黃襪、持有「良知」卡紙,兩人遇截查後一同被帶走。

另外,有五人身穿黑衣,但衣物同樣沒有關於香港、政治、六四相關的字句或符號,他們也沒有帶備任何鮮花燭光等道具或物品。其中三人,與一名穿「叫我香港人」黑衣的男子同行,該男子也沒有任何道具或行為,最後一同被帶走。

另一名身穿普通黑衣、戴外科口罩和帽子的男子,被截查期間,警員曾高聲以普通話令他脫下帽子,同樣被帶走。

此外,法國國際廣播電台(RFI)駐港特派記者、前記協主席麥燕庭,當時稱在現場採訪。她當日身穿印有英文字 “We Do Things” 的黑衣,也在工作期間被警方帶走。

麥燕庭指當日在銅鑼灣採訪時,被警方包圍截查時,曾與警員爭論,及後被帶上警車離開。警方後來指,麥當時沒有佩戴記者證及明顯採訪行為,在警員多次勸喻和警告下得不到麥合作,故帶其返警署。麥則反駁指,自己有按警員要求即時出示記者證,解釋正進行採訪工作,她當場有質疑警員懷疑她的理據。

14人穿政治標語衣飾、或悼念道具

另外的 14人,穿了印有香港或政治字眼的衣服、或持有悼念相關道具、或曾作出表達訴求。包括有四人穿著印有「未完待續」、「叫我香港人」、「64」、「獻花禁止」等字眼的黑衣服,但他們未有展示任何道具或作出其他行為。

另外四人,包括一名女子,在怡和街展示「公投」「龜公Free Hong Kong」紙張被帶走、有穿「香港加油」黃襪的女子,她被截查時,展示了「良知」卡紙;有男子穿黑衣,在記利佐治街邊步行、邊展示「六四舞台」書籍《5月35日》。而在維園,有黑衣男子衫截查時,背包被發現有電子蠟燭和燭光模型。

此外,社運人士嚴敏華的母親、推拿師區家寶穿著沒有政治元素的黑衣,下午近 4 時 40 分,在記利佐治街、怡和街附近,舉起「為民保健」資訊的廣告紙牌,在場高聲宣傳:「不要做換膝關節手術」。警員截停她,並要求她停止有關行為、離開現場,區家寶拒絕離開,然後被帶上警車離開。

被帶走者包括五名社運背景人士

上述 14 人當中,有五人具社運背景,包括在街上舉電子燭光的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穿黑衣、戴「香港」心口掛飾、手持鮮花並舉「五一」手勢的「王婆婆」王鳳瑤;穿黑衣持鮮花和電子燭光的社民連主席陳寶瑩。而社運人士杜志權,當日穿上「不想回憶 未敢忘記」黑衣,前職工盟副主席鄧建華,穿著印有《文匯報》六四報道黑衣,兩人在未有任何行動下,在記利佐治街被警方截查後帶走。

鄧建華向《集誌社》表示,他當時除了身穿「六四」衣服,便無攜帶其他相關物品,而自己只在銅鑼灣四處走走,沒有做其他行為。他提到,當時現場平靜,無人聚集,只有很多警察。他指被截查時,自己十分合作,沒有反抗或爭論,最後他被帶返警署後放行。

穿「六四」元素衣服、無反抗或悼念亦被帶走

記者整理到的其中20 名被帶走的人士,逾半有穿著印有政治標語衣飾或有悼念道具。不過,記者留意到,部分現場的其他市民,同樣身穿具政治元素的衣飾,或有攜帶燭光,但都沒有被帶走。有市民身穿支聯會「人民不會忘記」黑衣,在銅鑼灣一度被搜查,最後亦被放行。

《集誌社》向警方查詢當日帶走市民的準則。警方昨日(8日)回覆指,警方按實際情況、風險評估,依法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

除了這 20 名被帶走的人士,另一名被捕者,在當晚九時許,在維園展示手機燭光,遭警截停被帶走,後因涉嫌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被捕。

被帶走人士被指涉嫌「破壞社會安寧」 大律師:視乎現場氣氛是否平靜

警方在六月四日晚表示,當日中午至晚上 11 時,發現有人於灣仔區及北角區一帶公衆地方,涉嫌破壞社會安寧。警方共帶走 11 男 12 女到警署調查,年齡由 20 至 74 歲,其後獲准離開。警方又稱在維園近噴水池巡邏期間,發現一名女子形迹可疑、上前截查;該 53 歲姓區女子被指拒絕合作和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涉嫌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被捕。

到底何謂「破壞社會安寧」?這些被帶走的市民,又是否涉及相關行為?大律師吳宗鑾表示,如市民舉燭光、穿著「不含推翻政府或具煽動意圖字句」的六四衣物,而現場氣氛平靜,沒有人就相關行有激烈反應,他認為就不屬「破壞社會安寧」。

他解釋參照終審法院的「梁天琦案」,只有在有關行為會對人或財物造成實際傷害或破壞、或「有可能」受到傷害或破壞、或令到任何人擔心受到襲擊、騷亂、暴動、非法集結或其他滋擾所帶來傷害,才會造成「破壞社會安寧」。

至於如何判斷「有可能」導致傷害或破壞,吳說,這是事實裁斷,要視乎實際情況。但假設沒有因點蠟燭而產生火警危險,當時現場有否任何人作具挑釁性、侮辱性或威嚇性的言行舉止,是否有人和舉蠟燭人士對罵或對峙等等,「我會話視乎事實,但發生破壞社會安寧的機會不大。」

吳又指,只要符合公安條例規定,例如超過五十人集會需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當一個人沒有做出上述所指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就算其他人效法一起做,也不會變成「破壞社會安寧」。

至於同行者被帶走,吳說,若前提是破壞社會安寧的說法成立,警方有權就該事件調查。如果警方判斷現場不適合進行調查,將同行者一同帶返警署,也未必不合理,不過他就不同意單單舉燭光等行為是「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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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82

  • 夏洛
    國安法無敵嫁
    2023年06月12日05:27
  • ニール
    因為那天是農曆7月14日....鬼節! 😅😂🤣👺👹
    2023年06月12日04:57
  • 該留言因被檢舉已暫時隱藏
  • Fat Man
    成班儉財既牛屎蛇尿
    2023年06月12日04:21
  • 該留言因被檢舉已暫時隱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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