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外投資審查 台灣三讀通過產創條例22條
台灣產創條例第22條修正案近日三讀通過,作用是加強對外投資審查。台積電近日宣布擴大對美國投資,台經濟部表示,依規定投資達一定金額,投資特定地區或國家、特定產業或技術,都要事先申請,且台積電最先進製程一定會留在台灣。新法料最快於今年底前實施。
針對台積電赴美投資,外界擔憂技術外流,台灣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上述投資將適用「N-1」規定(即赴海外的製程技術須落後在台灣製程技術一個世代)。目前,一般對外投資,半導體無明文規定「N-1」,但立院三讀通過產創條例第22條中,明訂若影響台灣安全、或對台灣經濟發展不利影響,可不予核准對外投資。官員表示,可藉由此條文作為台積電赴美審查依據。
原本產創條例第22條子辦法「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境外投資若有影響台灣安全、對台灣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之義務、侵害知識財產權、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破壞台灣形象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對外投資。條例經修正後,將不予核准的情況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新增罰則。官員表示,條文增訂公司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者,罰款5萬元至10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1.2萬至24.2萬港元);公司實行國外投資後,若影響台灣安全、對台灣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罰款50萬元至1,000萬元(約12萬至242萬港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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