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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報道台積電前主管詐騙捱告 判賠30萬新台幣及道歉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1年01月26日12:54 • 發布於 2021年01月26日06:19 • on.cc 東網

壹傳媒黎智英旗下已結束營運的台灣《壹週刊》,4年前報道半導體代工廠台積電一名前主管以公司名義詐騙。對方其後指報道不實及提告,要求賠償50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138萬港元)並道歉,但一審敗訴。案件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周二(26日)作出二審裁決,改判壹傳媒、涉事記者、總編輯和爆料人須賠償30萬元(約8.3萬港元),壹傳媒及總編輯須在網站刊登道歉啟事。

台積電前財務主管劉順衡在訴訟中主張,《壹週刊》記者2017年採訪爆料人戴晃玉後,撰寫標題為「前主管借台積電之名,騙翻兩岸近億元」的報道,指他為詐騙集團共犯,以台積電之名義取信戴晃玉後騙錢。劉指,《壹週刊》總編輯未經查證便發布新聞,導致他名譽受損,要求壹傳媒、時任《壹週刊》總編輯邱銘輝、撰稿記者魏鑫陽和戴晃玉賠償,並道歉回復其名譽。

士林地院一審時判劉敗訴,但高等法院二審時認為,該報道指劉以台積電財務主管身份詐騙大陸及台灣的受害人,涉款逾億元,並非單純提出個人主觀見解、評論或價值判斷,且具有可證明性,應屬事實陳述。庭上指出,《壹週刊》記者逕自採用一方說詞,未再查證,顯然未盡合理的查證義務,壹傳媒刊登該報道,亦未盡合理查證義務,須向劉賠償,並在台灣《壹週刊》網站首頁或明顯地方及壹週刊寶庫Facebook專頁刊登道歉啟事,壹傳媒表示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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