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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一白衣人上訴得直獲撤罪 上訴庭指原審時被要求展露牙齒 超越「不自證其罪」界線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08月28日09:19 • 發布於 08月28日09:19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2019年7.21元朗站白衣人襲擊事件,鄧懷琛、「飛天南」吳偉南、鄧英斌和蔡立基暴動及蓄意傷人罪成,分別判囚3年9個月至7年。4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8日)宣判。其中蔡立基獲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獲撤銷。判詞指,蔡被要求按控方指示在原審法官面前張開口並露出牙齒,無異於要他自證其罪,超越了界線。至於另外3人,判詞指影片拍得吳偉南揮棍打橙頭盔男子,難言是「和事佬」;鄧懷琛與其他白衣人刻意趨前被打的黑衣人;鄧英斌的整體行為與「保衛家園」說法難以脗合,因此駁回3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另外,律政司針對王志榮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

4名上訴人為鄧懷琛(60歲,燒烤場東主)、「飛天南」吳偉南(57歲,貨車司機)、鄧英斌(61歲,無業)及蔡立基(40 歲,機械技工)。4人均申請定罪上訴,鄧和蔡另申請刑罰上訴。

鄧懷琛由懲教囚車押送至法院應訊,鄧的妻子亦有到庭旁聽。鄧英斌、吳偉南早前已服刑完畢,蔡立基於今年8月獲釋,三人均未有到庭聽取判決。脫罪的王志榮則親自到庭應訊。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和彭寶琴審理。彭官在庭上宣布判決,並頒下60頁的書面判決理由書,未有在庭上讀出。

一白衣人上訴得直獲撤罪 上訴庭指被要求展露牙齒超越界線

就蔡立基,他在原審期間,曾被要求按控方指示在原審法官面前張開口並露出牙齒,模仿他在影片中張開口笑的動作,以供法官比對影片中人。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指:「他的哨牙十分獨特,他咧開咀巴兇神惡煞同時也笑著似的面相也十分獨特,辯方沒有就此陳詞。」經比對蔡在庭上示範的動作,法官肯定片中男子便是蔡。

蔡在上訴階段投訴,他被法庭要求做動作,和按控方要求展露牙齒,以讓法庭比較他和相關片中人的身體特徵,這無異於要他自證其罪。他稱被剝奪「不自證其罪的權利」。

上訴庭參考了相關外國案例後,指被告在庭審階段不應該被要求協助控方舉證,原審法官在控方的舉證階段中,主動要求蔡做動作,以及容讓控方要求他展露牙齒,是超越了「不自證其罪」的界線。雖然上訴庭經比對警方拍攝的被捕人照片及影片中人,認為兩者的暴牙、身型、頭型、髮型、臉型和五官都完全吻合,肯定是同一人,但是最終裁定蔡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村長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整體行為與保衛家園說法難以脗合

就村長鄧英斌的定罪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經考慮了多達20名持械的白衣人一起進入元朗站,鄧穿著白T、乃跑步而非以一般步速進入元朗,他亦不可能沒有察覺站內對面出口的衝突情況。鄧亦沒有被拍到有任何阻止或嘗試阻止白衣人打人的行為。上訴庭認為鄧案發時的整體行為,與辯方指稱他只是想保衛家園,是難以脗合的,反指「他的行為更像是主動攻擊,而且完全掌握事態的發展」,原審法官裁定他「以鼓勵者的身份參與暴動」,是無可批評的。

鄧英斌
鄧英斌

鄧英斌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就暴動及蓄意傷人罪的裁決正確,因此駁回上訴。

片拍得揮棍打橙頭盔男子 上訴庭指「飛天南」難言是「和事佬」

就吳偉南,他曾供稱從「Kitty姨」口中得知「黑衣人要拆祠堂」,於是決定留下讓黑衣人離開;辯方聲稱他沒有加入任何一方,僅充當「和事佬」。錄影片段顯示,他持棍、用力由上而下打向橙頭盔男子的頭部,橙頭盔男子應聲倒地,及用手按著頭盔,吳卻再次用棍子,由上而下打向他。

吳偉南
吳偉南

吳偉南

不過上訴庭考慮錄影片段後,認為「辯方實在難以把他描畫成一位中立的和事佬」,至少其目的都是要「震懾和驅趕黑衣人」。原審法官質疑吳是否會因為「Kitty姨」一句話而直奔衝突的最前線,上訴亦認為質疑得有理,如果吳真的只是路過,對事件來龍去脈一無所知,「正常的反應便應該是問清楚或報警。」

上訴庭又指,吳「從無嘗試作出任何可令事態降溫的努力」,他揮棍打橙頭盔男子的行為,是發生在「白衣人放開地打、放開地向黑衣人施襲,而黑衣人則在還擊之餘逐步後退」的背景之下,原審法官對於吳是否有揮棍襲擊橙頭盔男子,以及是否構成自衛等議題的分析正確,最終駁回吳的上訴,維持暴動及串謀蓄意傷人的定罪。

上訴庭不認為鄧懷琛被剝奪公平審訊權利 又指定罪穩妥

就被判囚7年的鄧懷琛,他投訴原審的代表大律師馬子安嚴重不稱職,給予錯誤的法律意見,使鄧放棄以「合法自衛」作為辯護理由。

不過上訴庭指,根據馬子安的誓章,他稱如果其當事人在整段案發時間中有任何涉及主動襲擊他人的行為,「合法自衛」的抗辯理由便不能成立。上訴庭認為,馬的說法在法律上沒錯,雖然4段未被使用片段(unused material)有拍到鄧被襲的鏡頭,但是也多次拍到他主動出擊。雖然馬在未曾檢視4段未被使用片段之前,便給予上述法律意見,但上訴庭認為並不屬於「有嚴重後果的重大錯誤」,以致不能接受,被告沒有被剝奪公平審訊權利。

上訴庭又指,錄影片段可見鄧與其他白衣人刻意趨前被打的黑衣人,根本不可能是路過或旁觀,明顯是在和襲擊者一起共同進退。上訴庭指暴動和串謀蓄意傷人的裁決穩妥和必須維持,駁回上訴。

鄧懷琛
鄧懷琛

鄧懷琛(右)

鄧懷琛刑期上訴亦被駁回 維持監禁7年

鄧懷琛亦不滿7年刑期過重,申請刑罰上訴。上訴庭則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已正確地指出案件嚴重之處,就是白衣人一方選擇「自己執法」,「用正規一點的方法表達,就是:搶奪法律的功能、破壞法治。」最遲在更多白衣人回到原位並越過馬路,走向退到該處的黑衣人開始,白衣人已毫無疑問是挑事的一方,並帶來更多的藤條,嚴重性絕非可以輕輕帶過。

上訴庭認為鄧的行為與其他白衣人是統一的,性質上仍是「拿自己代替法律」及「私了」。綜合一切相關考慮,上訴庭指鄧的兩項刑期不輕,卻絕非原則有錯或明顯過重,最終駁回刑罰上訴。

一人原審時脫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發還重新考慮

王志榮(55歲,運輸工人)在原審時脫罪,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請上訴。

上訴庭接納律政司所指,原審法官僅因為片中男子的容貌與王「並不完全相像」,便認為該人的身份不是王,是基礎過於狹窄,也未有充份地考慮整體環境證據,包括王的住所地址、案發時身在香港、其案發前後的行蹤等。此外,原審法官肯定警方在王的居所中檢獲的波鞋,與片中男子所穿的波鞋是同一雙,可是他推論王在替別人保留波鞋,是沒有證據支持的臆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考慮錯誤,裁決有悖常理,故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將案件發還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案件將於10月15日在區域法院提訊。王獲准繼續保釋外出。

王離開法院時,被問到對判決有何看法,王僅攤開雙手及聳肩,沒有發言。

王志榮
王志榮

王志榮

王志榮、鄧英斌和蔡立基被指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港鐵站內參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鄧懷琛及吳偉南被指於22日在朗和路及元朗站一帶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鄧懷琛另被指於同日在元朗站及形點I一帶參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鄧懷琛囚7年、吳偉南囚4年、鄧英斌囚3年9個月、蔡立基囚6年。

案件編號:CACC132/2021(律政司上訴)、CACC171/2021(白衣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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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89

  • Car
    簡簡單單又脫罪。 有錢就要移民,好過留喺度做二等公民。
    08月28日13:12
  • राक्षसराजः
    官黑勾結,手段可恥
    08月28日13:33
  • Daniel
    法庭邏輯非一般能理解
    08月28日13:21
  • ATO
    咁以後唔洗做認人程序喇吓話?咩事呀依家啲官個邏輯咁獨特,展示身體特徵都屬於cultipating evidence 呀?佢有冇律師代表呀原審果陣?
    08月28日13:19
  • Mr. K
    不知所謂
    08月28日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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