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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錄933宗撞倒動物意外 16%司機事後不顧而去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5年05月28日05:15 • 發布於 2025年05月28日05:15 • on.cc 東網
本港過去5年錄得933宗車輛撞倒動物意外,當中有逾15%駕駛者不顧而去。

在本港駕駛,司機撞倒動物須停車和報案。政府於2021年11月修例,就指明動物加入貓和狗,惟不包括猴子及野豬。當局回覆議員陳克勤在立法會書面質詢時指,執法部門過去5年接獲933宗車輛撞倒指明動物的報告,當中有16%駕駛者涉及撞到動物後不顧而去,惟部門並無備存相關檢控數字。議員關注應否加入猴子和野豬列作指明動物,當局引述公眾諮詢中的意見指,駕駛人士或會因急停車而引致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故會適時檢視,在保障動物福利和道路使用者安全之間取得平衡。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現時指明動物包括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貓和狗。而條例亦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車內的指明動物受到損害,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然而,執法部門數字顯示,過去5年接獲933宗車輛撞倒指明動物的報告,當中有147宗(16%)涉及撞到動物後不顧而去。近年相關數字有上升勢趨,由修例後首年(2022年)的144宗,上升至2023年的319宗,而去年亦有314宗,今年截至4月底已有121宗。

議員陳克勤關注,現時法例對車輛撞倒動物意外的阻嚇力不足,當局會否引入定額罰款或納入扣分制。當局回覆指,如司機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可處第三級罰款(1萬港元)和監禁12個月;而沒有根據條例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或報警,則可處第四級罰款(2.5萬港元)和監禁6個月。一般來說,以定額罰款通知書執法只適用於簡單直接、清晰和易於確立的個案,但司機是否遵從《條例》須執法部門進一步調查,因此以傳票作出檢控較為合適。至於扣分制,考慮到現時的罰則有一定阻嚇力,現階段無意將上述罪行納入扣分制,但會按需要適時檢視。

至於會否納入其他野生動物,當局指會參考一些海外地區的法例,類似的停車和報案要求普遍只包括一般有人飼養的動物,而不包括野生動物。不少持份者在2021年修例進行的公眾諮詢中,提出若將猴子和野豬列作指明動物,駕駛人士或會因急停車而引致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政府會在保障動物福利和道路使用者安全之間取得平衡,並會適時檢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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