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恒公眾地方打鬥案罪成 被判罰款1,500元
藝人周永恒被指於去年12月10日,在尖沙咀一間便利店內,與一名負責送雪條的姓李男子打鬥。兩人及後同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李早前已認罪,罰款700港元;周永恒則否認控罪,並於本月10日於九龍城法院受審。法庭裁定控罪表證成立後,周出庭自辯,否認曾用帽尖「啄」李的人中或向他還擊,又表示自己有水瘤,根本沒有能力打架,法庭將案押後至今日裁決。
周永恒與太太今午抵達法院,並揚言「緊張到肚痛」,並指:「如果行以前嗰套就話啫,唔知行邊套。(以前即係邊套?)無罪假定,疑點歸於被告。」之後入庭應訊,最終罪名成立,罰款1,500元,扣減擔保1,000元,退庭後他要繳交罰款500元。
堅決不認罪的他,被法官指開庭時迴避問題,且態度不合作。閉路電視顯示他案發時,多次靠近第1證人,作出挑釁行為,被打倒後有足夠空間離開,但他再回頭衝向第1證人。無論動機如何,其態度都是事件發生的主要因由,着他好好反省。他求情期間不斷強調自己未有接觸對方身體,反而案發後他滿身傷勢往醫院求醫。既然對方未受傷罰款700元,他希望自己的判決比對方輕。他又指疫情影響收入,目前自己在家從事電動車改裝生意。
離開法院時,問到會否考慮上訴?他表示:「考慮吓先啦,同屋企人傾吓,我冇乜特別諗法。呢一年都好攰,我只係想件事快啲過去,呢件事(上訴)對我嚟講成本高,贏同輸又點吖?(日後言行小心啲?)我個人係咁㗎喇,冇得小心。(法官叫你反省吓。)我唔會聽佢講,我冇做過,當初唔請律師,就係相信法律可以保護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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