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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修正案刪除禁制潛逃者措施須待半年 擴大對「公職人員」定義

am730

更新於 03月14日05:11 • 發布於 03月14日04:13
23條立法|政府就23條《草案》條文提出40項修訂,包括對潛逃者實施禁制的條文以及修正「公職人員」的定義等。(資料圖片)
23條立法|政府就23條《草案》條文提出40項修訂,包括對潛逃者實施禁制的條文以及修正「公職人員」的定義等。(資料圖片)

立法會今(14日)繼續審議《基本法》23條條例草案的修正案,政府合共提出40項條文修正,包括對潛逃者實施禁制的條文以及修正「公職人員」的定義。在修訂對潛逃者實施禁制方面,條文的例訂版本,刪除保安局局長需待法庭發出拘捕令後6個月,才可對潛逃者實施禁制。

23條立法|修訂案刪去保安局局長需待法庭拘捕令發出後6個月才可對潛逃者採取措施的規定。
23條立法|修訂案刪去保安局局長需待法庭拘捕令發出後6個月才可對潛逃者採取措施的規定。
23條立法|政府擴大「公職人員」的適用範圍。(立法會文件截圖)
23條立法|政府擴大「公職人員」的適用範圍。(立法會文件截圖)
23條立法|修正案亦提出,若任何人事前跟潛逃者產生合資企業和不動產等的合約,不會視為違法。(立法會文件截圖)
23條立法|修正案亦提出,若任何人事前跟潛逃者產生合資企業和不動產等的合約,不會視為違法。(立法會文件截圖)

23條立法|稱給予保安局長最大靈活性應對潛逃者

修正案指出,潛逃的情況可能在各個刑事訴訟階段發生,不限於裁判法院,故應給予保安局局長最大靈活性應對潛逃者,刪去保安局局長待法庭拘捕令發出後6個月才可對潛逃者採取措施。

同時,修正案亦提出,若任何人事前跟潛逃者產生合資企業和不動產等的合約、協定或義務,因潛逃者的戶口已被凍結不會因而得益,所以不會視為違法。

另外,修正案第19條有關「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的條文,政府修正「公職人員」的定義,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合理地認為,將屬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屬該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

23條立法|政府指擴大「公職人員」定義具前瞻性

政府解釋,有關「公職人員」定義的修訂,應多名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向政府表達强烈意見,認爲某些公營機構對特區的安全或重要利益有重要影響,該等機構人員若被煽惑離叛,可能造成國安風險,亦有一些公營機構或有較大機會接觸國家秘密,現時草案沒有將該等機構人員納入「公職人員」定義内。政府認為,擴大「公職人員」的適用範圍的建議是「具前瞻性」,「機制可更有效地執行條例」,因此提出相關修訂。

原文刊登於 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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