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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禁蒙面法》期間闖店舖盜竊 孟加拉籍男囚22月 兩青年入勞教中心 官:有如趁火打劫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3年05月11日11:44 • 發布於 2023年05月11日11:44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反《禁蒙面法》示威期間,中國移動的深水埗分店玻璃櫥窗及捲閘被破壞,有人進入店內取走貨品,共損失約值250萬元手機及配件。三名男運輸工人分別偷去 iPad、手機和耳機等,早前承認5項入屋犯法罪,今(11日)在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判刑。孟加拉籍被告被判囚22個月;另外兩名未滿21歲的被告則被判入勞教中心。法官林嘉欣指,接納被告原先為途人,後來因貪心而犯案,但文明社會預期市民能夠自制及行為檢點,否則與野生動物無異,批評三人行為有如打劫一間正在著火的屋。

被告 HOSSAIN MD. IQRAM(案發時31歲,孟加拉籍運輸工人)、歐澤霖(現年20歲,運輸工人)及葉聰杰(現年20歲,運輸工人)上月承認合共5項「入屋犯法」罪。

官接納被告原為途人 後因貪心犯案

法官林嘉欣判刑時指,接納本案中破壞店舖者,與之後盜竊的分別為兩批人士,認為其意圖及目的不相同。他接納三名被告原本是路經該處的途人,但後來因貪心而犯案,但不接納辯方稱被告犯案是源於「機會主義」的說法。

林官認為,一個文明社會預期市民能夠自制及行為檢點,否則便會與野生動物無異(no different from wild animals)。他指被告雖然沒有預謀,亦和其他在場人士互不相識,但批評其行為有如打劫一間正在著火的屋。

就首被告 HOSSAIN MD. IQRAM,林官指被告干犯兩罪之間相隔1小時,他信納被告最初可能是路過,但認為他其後折返店舖具意圖及目的(came with purpose),清楚知道想要什麼。林官終就兩罪以監禁33個月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至22個月監禁。

至於年輕被告歐澤霖及葉聰杰,二人的報告顯示判處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均合適,但感化官較建議判處勞教中心。林官考慮除懲罰外,年輕被告的更生同樣重要,故採納報告建議,判二人入勞教中心。

案情指其中兩被告兩度入店偷竊

案情指,2019年10月4日晚上9時許,涉案店舖的陳列櫃玻璃遭一班黑衣人打破,店門的捲閘亦被破壞,約10名穿黑衣及戴口罩人士進入店內。

首被告 HOSSAIN MD. IQRAM 在11時08分進入店舖,當時他沒有戴上口罩,並在店舖的地上拿走一件物品離開。他在凌晨約12時折返回店舖,並取走一些盒子。

次被告歐澤霖於同年12月5日被捕,他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當晚與兩名朋友進入店舖,當時朋友把店內一部 iPad 交給他保管。他之後在店外等待,數分鐘後友人手持幾部 Samsung 電話從店內走出,被告當時交還 iPad 予友人。

被告稍後重返店舖,其間重遇兩名友人。朋友指希望再找多些電話,一行人遂進入儲物室,並找到5部耳機,友人再著被告拿著物品離開店舖等待。被告最終看見友人拿著水樽離開店舖,被告之後將手上的耳機還給朋友。

第三被告葉聰杰則在警誡下承認偷取了一部電話和耳機,他之後將相關電話交給警方。

首兩項「入屋犯法」罪指 HOSSAIN MD. IQRAM 在2019年10月4日,作為侵入者進入深水埗金華大廈深之都地下1號舖「中國移動」,意圖偷竊;以及翌日在同地意圖偷竊。

另兩項「入屋犯法」罪指歐澤霖在同月5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作為侵入者在同地偷竊一部 iPad 及約3部流動電話,以及偷竊5對耳機及1個水樽。

最後一項「入屋犯法」罪指葉聰杰在同月5日,作為侵入者在同地偷竊1對耳機及1部流動電話。

案件編號:DCCC 523/2022

版權: 禁止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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