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男子於前年帶着無線電接收器到旺角參與非法集結,同時抗拒警員。被告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器材罪,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則經受審後定罪,九龍城法院裁判官梁嘉琪表示,判刑須反映嚴重性及阻嚇性,考慮到被告的年齡及背景,判囚6星期及罰款3000元。 被告諸榮鋒,被控於前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及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的器具,即兩部無線電接收器。 裁判官表示,抗拒警員是嚴重控罪,判刑須反映嚴重性及阻嚇性,但接納事件中沒受傷情況。被告過去雖然有8個不類同案底,但與本案罪行均不同性質。案件發生後一個月,被告再干犯爆竊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控罪,於去年11月被判監兩年,刑期將於明年4月屆滿。就此案件,裁判官以8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年齡、背景及正在服刑期間,判入獄6星期。 至於無牌告管有無線電器材罪,裁判官表示因被告在審訊前認罪,獲4分之1的刑罰扣減,考慮到被告的經濟狀況後,罰款3000元,須在3個月內繳付。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有輕度智力障礙,長期受精神問題困擾。他於2013年曾因被害妄想症而短暫入院,要定期覆診及服藥。辯方又表示,被告抗拒警員罪雖經審訊後定罪,但情節不嚴重,過程短,沒有令警員受傷,希望法庭輕判。至於無牌管有無線電器材罪,辯方明白這類罪行多以罰款了事,但被告沒有穩定工作,財政狀況困難,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一些時間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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