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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罷】電腦技術員涉藏伸縮棍對講機 判囚兼罰款准保釋上訴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0年08月06日09:45 • 發布於 2020年08月06日09:19

22歲電腦技術員去年11月「大三罷」示威中,在灣仔涉用胡椒噴劑噴向一名警長,及後被發現藏有伸縮棍、對講機等物品,早前被裁定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罪成,襲警罪則脫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聽取判刑。崔美霞裁判官指,涉案武器對公眾安全無疑成為關注,有必要判處阻嚇性刑罰,終判他入獄4個月及罰款5千元,但考慮到被告曾因一項已獲撤控的控罪還柙了74天,故酌情扣減相關刑期,即入獄約40多天。辯方透露將會就定罪提出上訴,被告現暫准擔保外出。
崔官判刑時指,被告攜帶涉案武器並非用作自衛,亦非一時情緒高漲或恐懼下而攜帶外出,而是有相當部署下帶備,對公眾安全無疑成為關注。崔官又指,被告的背景及求情並不構成減刑因素,故就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判囚3個月及4個月,刑期同時執行;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罪則罰款5千元。
辯方大狀余超卓求情時透露,被告來自破碎家庭,自幼與父親相依為命。他早年讀書成績不理想,但並無誤入歧途,到美國留學後成續開始進步,獲加州大學電腦工程系取錄。惟讀到大學三年級時,他因家庭經濟問題而輟學,遂回流返港工作,打算自力更生供自己繼續讀書。余大狀又引述被告的報告,指他本性不差,為人孝順。被告的僱員為他撰寫求情信,讚揚他工作努力、盡責、守時,表現令人滿意,日後願意繼續聘用他。
余大狀續指,被告在本案擔保期間,去年11月再被指涉嫌郵購丫叉及彈珠而遭還押,控方其後以證據不足為由主動撤控,故被告曾經歷長時間鐵窗生活,受過失去自由的懲罰,希望法庭給予一定份量的刑期扣減。
被告趙駿賢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外管有一支含有nonivamide的噴霧器、一支伸縮棍、一個含有煙火物的圓柱形物體及一部無線對講機。他另被控同日在日善街近祥德里交界襲擊警長A,但獲判無罪。他現准以一萬元擔保外出,期間不准離港、須居於報情地址、每週到警署報到兩次及遵守宵禁令。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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