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24日)踏入審訊第31天。區諾軒繼續接受盤問,重申初選文件無提戴耀廷「攬炒十步」亦無要求參加者支持「攬炒」,而他認同否決預算案致特首下台造成「憲制危機」,但不想將「攬炒」與《基本法》中否決財案致解散立法會的機制「混為一談」,強調當時真誠地認為戴耀廷想法「同我哋成班人搞初選無干」。戴曾形容立會過半否決權是「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法官陳慶偉一度指「大殺傷力武器」概念最早於20多年前出現,美國以此為由入侵伊拉克和推翻其政府,惟區稱沒想到該歷史背景,認為該說法只是戴對使用憲制權力的論述框架和包裝。
辯方亦展示提名表格,法官陳仲衡關注參選人須聲明無因相關法例喪失參選或當選資格。區指知道有參選人曾被DQ,但他作為初選舉辦者「都可以叫係『打開門口做生意』」。陳仲衡一度質疑條款是否「window dressing measure(整色整水)」,區同意是採用「誠實制度」,又認為民主要素包括參選和被選權,「我哋冇諗過去DQ曾經被政府DQ嘅人。」
區重申初選文件無「攬炒十步」、無要求參加者支持「攬炒」
區諾軒繼續接受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陳世傑盤問。陳世傑就「攬炒」發問,區同意,認為戴耀廷的「攬炒」概念整體而言是瘋狂。陳問「攬炒」是否與「35+」無關?區指雖然「攬炒」是戴的個人立場,但文章內容的確提及到初選的情況。此時法官陳慶偉表示,不太能理解辯方問題,指若無法達成「35+」,攬炒很大程度是幻想;李運騰亦指,本案控罪不是「35+」,而是「串謀顛覆」,而法庭不是要裁定被告是否「35+」參與者,而是有否同意顛覆國家政權。
陳世傑澄清問題,指「攬炒」的概念並非「35+計劃」的協議,區答:「我講過好多次,喺所有嘅初選文件入面,都冇話參加者要支持攬炒,或者有攬炒十部曲嘅內容喺入面。」
官指攬炒為「攬住一齊死」、「你燒我我燒你」
區諾軒曾在初選翌日出席電台節目,表示戴耀廷攬炒文章應與初選分開審視,陳世傑續問區認為「攬炒」的概念是否應與「35+計劃」分開審視?主控周天行指概念空泛(generic),望辯方澄清,陳慶偉亦問陳是要談及全部「攬炒十步」抑或其中一步,陳回應是「攬炒」的廣泛概念,視乎區諾軒如何定義,基本上即是「你做了傷害我的事,我就拖你落水(drag you down)」。陳慶偉則以中文指出,可以是「攬住一齊死」或「你燒我我燒你」,但認為大家都知道概念的廣義意思,沒有需要問證人。
陳世傑重申想問以區對「攬炒」的理解,是否認為應與「35+計劃」分開,陳慶偉則指區已多次提及,答案視乎背景,並非簡單的「yes」或「no」,而「攬炒」在不同時期有不同定義。李運騰亦指在戴耀廷發文前,「攬炒」只有一個相對有限的意思,但當戴發表〈真攬炒十步〉一文後,便有很不同的意思,成了一個過程(process)、一個更嚴重的問題(much serious matter)。
區不想將「攬炒」與《基本法》解散立法會機制混為一談、真誠認為戴看法與初選無干
陳仲衡續問,若「35+」成功後否決兩次預算案致立法會解散,會否認為屬「攬炒」?區答:「我真係唔想將攬炒同埋呢個《基本法》嘅機制混為一談,呢篇文章係戴耀廷……」惟陳慶偉打斷指問題無關戴的文章。區續答:「我真係冇諗過呢個問題,我只係會話呢一個係造成咗香港一個好唔理想嘅後果。」
李運騰再問,區會否認為兩次否決預算案致特首下台是造成「憲制危機」?區同意,李再問會否因此認為是廣義的「攬炒」?區搖頭道:「我唔想將呢個情況再引申去『攬炒』」,因為攬炒「人言人殊」,而且戴耀廷的「攬炒」是一個根據很多假設的沙盤推演,「我好想將呢一啲咁嘅概念區分開嚟。」
李運騰續問,區在電台節目上要求分開審視,實際上是想公眾知道些什麼?區解釋當時表達該看法,一來因為當時《國安法》已立法,「法律風險真係好高」;二來「我當時真誠地認為,呢一篇文章係戴耀廷嘅睇法,同我哋成班人搞初選無干」,並同意李運騰指,他想將「35+」與該文章分開(dissociate)。
官指「大殺傷力武器」說法源於美伊戰爭 區指沒想過、視為對使用憲制權力的包裝
戴耀廷曾提出立會過半作為「大殺傷力憲制武器」,陳慶偉續指,認為「大殺傷力武器」概念最早於逾20年前的伊拉克衝突出現,當時美國以此為由入侵伊拉克,以推翻當地政府(overthrow the government),並問戴提及該概念時,區如何理解。多名被告面露愕然,鄭達鴻發笑、鄒家成和吳政亨皺眉,亦有被告說「痴線」。區答:「我冇諗到之前嗰啲法官閣下講嘅歷史背景,我會視之為佢(戴耀廷)對於《基本法》憲制權力嘅論述框架(framing),佢對於使用呢種權力嘅一種包裝。」
區稱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特區是參選及妥為當選「必要條件」
陳世傑其後就初選提名表格發問,其中第6點列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陳問到區諾軒及其他組織者是否有謹慎確保加入這個條款?區同意,稱「我哋作為大會,我哋並唔想觸犯任何香港嘅法例」,又指初選期間「盡咗我哋嘅全力去防止任何犯法嘅行為發生」。區又指,若結合表格第5、6和7點來看,「我哋嘅意願,係希望參加初選嘅人都能夠妥為參與立法會選舉」,並指一個參選人能夠參選並妥為當選,「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必要條件」。
庭上展示表格第5、6和7點如下:
5. 我特此聲明,據我所知,我並無因《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9條或任何其他法律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之資格。
6. 我特此聲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7. 我並特此聲明,我是香港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且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的居留權。
法官陳仲衡續提及表格第5點,問初選參選人中有沒有人曾經被DQ?區稱以其所知有,不過他們作為初選舉辦人,「都可以叫係『打開門口做生意』。」這時被告席傳來笑聲及驚訝聲音,林卓廷無奈發笑並反問:「做生意?」區主動補充:「我知呢個比喻比較差,我意思係任何人都可以拎呢份表向我哋報名。」
提名表格須聲明不曾被DQ 區承認是「誠實制度」、沒想過按條款DQ初選參選資格
區在陳仲衡詢問下確認,最終有曾被DQ者成功參加初選。陳續問,故第5點只是「整色整水(window dressing measure )」?區指「我哋有呢個良好意願」,但收報名表時,「我哋冇諗過去DQ曾經被政府DQ嘅人」。李運騰續問,故就表格的第5、6及7點,是否沒有檢查的機制(checking mechanism)?區同意他們是使用「誠實嘅制度」,若參選人有作聲明,就不會被組織者查核。
陳仲衡質疑,但組織者確實知道有人曾被DQ,區指誠實制度是要靠參與者留意條款,又強調:「我哋作為組織者,的確當時冇慎重去諗呢個問題」,因為「至少我相信民主嘅要素係包括參選權、被選權,我當時冇諗過因為呢啲條款要去取消人參與初選嘅資格」。
李運騰續問,提名表格的第5、6及7點,是組織者自行制訂還是抄回來的?區指是趙家賢根據選舉事務處的報名表格模仿製作,是基於政府使用的真實報名表。李再問,第6點的「我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指擁護整個《基本法》?區同意。李追問:「即包括23條?」,區回答「係」。眾被告聞言起哄,其中林卓廷及陳志全等稱:「係囉!」,亦有人點頭。
區重申協調會議目的非討論當選後做什麼、無就運用否決權詳細討論
此外,區同意到了2020年5月,雖然立會過半的願景清晰,但對當選後做什麼仍有分歧。陳世傑指,區早前被問到泛民主派入議會後會否一致投票時,曾表示需詳細討論,問是否指5月時需要就此作更多討論?區指當時未有需要再討論這類事情,並解釋協調會議目的並非要討論當選後在議會具體做什麼,亦沒有就運用否決權作詳細討論。
陳世傑再問,就運用否決權是否沒有任何協議,區指「睇你點睇共同綱領入面第二條嘅條文」,即積極運用《基本法》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陳一度質疑,那只是「討論的項目」,又問區是否說「共同綱領」上有運用否決權的條款,區答「我哋喺啲文件度係睇到㗎,係冇得否認㗎」,強調在以「final.docx」命名的各區共同綱領上有出現該條款。
區重申新東無就否決權達共識、最終對文件條款也不滿意 5月初選焦點轉變惟參與者不被諮詢
陳世傑續指,但新界東並沒有就運用否決權達成共識。法官陳慶偉指所有人都知道沒有共識,改為指是在協調會議上沒有共識,但不知何故「共同綱領」上卻出現了「共識」,區同意。區亦同意辯方指,文件是由戴耀廷準備,而區本人對運用否決權條款也不滿意(not satisfied)。陳續問,故在4、5月時,戴耀廷是否主要以個人的想法來前行?區指若以戴一直發表的文章為參照,會同意。
陳又引述區早前在 Trevor Beel 盤問下稱,起初認為戴耀廷撰文是「文責自負」,但後來看到參與者有不同意見,而戴「側埋一邊」,不斷指要用否決權和發展攬炒十步觀點,認為戴在組織工作上有問題。區同意,5月時「35+計劃」的焦點有所轉變,但參與者沒有被諮詢,並被鼓勵參與初選,惟陳仲衡指,有參與者對該轉變作出回應。區答「如果佢哋真係察覺到呢個改變」,並在李運騰追問下,同意5月5日新東第二次會議就「會運用」和「會積極運用」字眼的爭論,可視為有人察覺風向轉變。但區也再次確認,會議上沒有達成共識。
16人不認罪受審
審訊不設陪審團,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及周天行,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沈士文、張耀良、黃宇逸、關文渭、馬維騉、盧敏儀、石書銘、黃廷光、Trevor Beel 等,本身是大律師的劉偉聰則自辯。
不認罪被告包括獲准保釋的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陳志全、柯耀林、李予信10人,及還柙的何桂藍、吳政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及余慧明6人。
列席認罪被告包括馮達浚、朱凱廸、梁晃維、譚凱邦、岑敖暉、黃之鋒、袁嘉蔚及吳敏兒,全被安排在延伸庭就坐。
案件編號:HCCC69/2022
審訊第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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