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業主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 被判罰款共逾3.1萬元
3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發出的改善消防安全指示,於3月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3.1萬港元。
屋宇署根據《條例》第5(1A)條分別向大坑新村街一幢樓齡54年的指明商業建築物的一個單位業主、西營盤東邊街一幢樓齡51年的指明商業建築物的兩個單位業主發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修復逃生樓梯的防護門廊、拆除開往逃生樓梯的鐵閘並封塞在逃生樓梯圍牆開鑿的門口、安裝防火門以分隔洗手間與防護門廊,以及封塞在外牆開鑿的窗口。由於該3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他們分別被判罰款10,910元、10,150元及100,20元。
根據《條例》第5(7)(b)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2,500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條例》第6(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改善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該指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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