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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交窺淫罪修例 李家超:現偷拍與刑罰不相稱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1年03月24日19:17 • 發布於 2021年03月24日19:00

(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昨日進行《刑事罪行條例》修訂的首讀及二讀,啟動修例程序,政府建議制訂立新的窺淫、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罪,將會屬於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監禁五年。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會上指出,目前沒有法例針對相關行為的罪行,執法部門只能對涉案者控告「遊蕩」或「破壞公眾體統」罪,但刑罰較低,與窺淫行為的嚴重性不相稱,未能反映有關行為的嚴重性。

李家超稱,今次修例針對的行為,均嚴重侵犯受害人的私隱及性自主權,相關罪行對受害人帶來嚴重傷害,同時現時媒體的發達,使這些傷害變得更廣泛、長期和難以補救,故認為有迫切需要立法需要,禁止這些惡劣的罪行,冀可得到議員支持。

他稱,《條例草案》建議訂立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罪,處理一般所指「影裙底」和「拍攝衣領」(即俗稱「高炒」)的行為;在擬議罪行下,任何人拍攝受害人的私密部位;或操作設備,目的是從受害人的衣服下方觀察/拍攝其私密部位;又或從受害人的外衣的開口或間隙觀察/拍攝其私密部位,而在當時情況下,私密部位本來不會被見到,以及該項觀察或拍攝是為了性目的,或令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得益處,即屬犯罪。

另外,李家超稱,政府亦建議訂立兩項關於發布私密影像的罪行,即「發布干犯窺淫罪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以及「發布(或威脅發布)未經同意發布的私密影像」,後者主要針對的情況是受害人可能經同意拍攝這類私密影像;但沒有同意作之後發布。如果發布者意圖、知道或罔顧發布該等影像會導致或可能導致受害人受侮辱、驚嚇或困擾,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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