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時任見習男督察涉嫌在一年內,於元朗警署及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先後侵犯3人,包括女警。他否認3罪受審,今(23日)在粉嶺法院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餘下一項普通襲擊罪則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斥被告在工作地點或受訓期間犯案,向同僚及學員下手,以身試法,對女性極不尊重,即時監禁在所難免,判他入獄10星期。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38歲男被告楊孟羲,控罪書上報稱任職公務員。他被控於2024年9月9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B8室外走廊非禮X;以及於2023年11月某日,在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非禮Y。被告另被控於2024年5月2日,在元朗警署地庫巡邏小隊第一隊辦公室B21室內襲擊Z。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相信是個「好爸爸」、「好丈夫」、「好兒子」,其公務員生涯料從此止步,冀判他非即時監禁。
X在審訊時供稱,她在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走廊位置,面向牆壁檢查手機配件期間,她感覺到有人由右至左掃了她的臀部一下,她大嗌一聲,向後望便見到被告走過。裁判官就此事裁決時指,X證供清晰,堅定不移。若非被人碰到,她不會無緣無故叫出聲,裁定X臀部確有被觸碰。另一方面,事發時只有被告一人在場,無人阻礙。法庭排除是槍袋、手套意外碰到X,裁定被告故意走近,用手背觸碰X的臀部,裁定他罪成。
Y稱,案發當日在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彎身綁鞋帶時,感到有人用手由右至左用力掃她的臀部一下。她轉頭時見到被告經過。裁判官裁決時稱,事發時現場只有被告,除槍枝外,被告身上無其他突出之物。而槍枝的觸感是不會輕易令人混淆。Y的證供沒有受動搖,事後她沒有即時投訴也可以理解,裁定被告就此事罪成。另一事主Z則指,被告在元朗警署辦公室「摙」她的膊頭約5下,期間向她說「好彩有你喺度咋」,令她覺得不舒服。裁判官稱,被告的整體行為,確可解讀成向Z表示鼓勵,並非一般社交所不可接受,裁定襲擊罪脫。
案件編號:FLCC 244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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