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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環球案】曹貴子及2前高層涉串謀詐騙罪脫 官指未能證明3人有協議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0年11月30日06:01 • 發布於 2020年11月30日04:42

康宏環球前執行董事曹貴子涉嫌串謀兩名前高層詐騙一案早前審結,練錦鴻法官今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練官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們存在協議,而董事會亦沒有成員對相關交易提出任何質疑。辯方訟費申請押後至下月7日進行。
練官表示,本案涉及很多其他刑事和民事糾紛,當中的權力鬥爭可從律師盤問中窺探,除非相關事項影響本案,否則不予理會。
練官認為,雖然曹自16年起減少在康宏的股權,惟其影響及權力並無減少,其「一言堂」管治模式,在台灣蔡氏家族加入後,亦沒有太大改變。曹在康宏集團的發展、業務方向、僱用及調動高層、資金調動,乃至於比較重大的決定均有明顯且決定性的影響,實際上掌握運作權。
練官指,雖然曹在不同時段,與康宏簽訂不同的顧問合同。但以常理推度,顧問的作用僅在個別議題上提供意見,斷不可能像曹一樣鉅細無遺地操控整個集團的運作,故除了正式紀錄上的參與外,曹無異於獨營東主,與顧問身份不符,相信有關顧問合約,只是在掩飾曹在康宏的真正職能及地位。
本案核心在於曹是否與另外兩被告陳麗兒及陳毅凱,有協議不誠實地向董事局隱瞞有關收購是關連交易。根據各人行為作推敲,曹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在公司內的角色,但他一個人的計算不足以構成協議,另外兩名被告明顯是曹的心腹,凡事皆需獲曹首肯。然而,控方並無傳召任何執行董事作供,亦沒有呈上三人的通訊紀錄,故並無直接證供證明三人之間存在協議。
曹在案發時段並非董事會成員,沒有責任或機會披露事務,即使有不作為,亦不會構成不誠實。雖然其餘兩人分別為高層及執董,有一定授信責任,但前者既不涉及向董事會披露相關事項,後者亦只能證明他違反責任,而非與他人有協議的證據。
練官續指,既然眾多證人均供稱,曹在公司影響力及地位之高,3名被告根本沒有必要隱瞞或披露一個眾人皆知的事實,更沒有必要協議隱瞞曹在公司行使董事職權一事。
曹安排康宏收購自己持股的信盈國際,當中肯定有利益衝突,裁定交易屬關連交易。但董事會通過財務報表時不予披露,令聯交所未能執行職務,但董事會中無一成員就此事提出質疑屬失職,迹近從犯。若然存在協議的話,參與者不只三名被告,而是董事會內所有知情成員。
至於一項作虛假陳述罪,練官認為3名被告可能知道年報載有不確內容,但最後批准通過的是整個董事會,故如要追究個別責任,應是向所有董事會成員,而不單單是3名被告。
55歲商人曹貴子、46歲時任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及51歲時任公司董事陳毅凱,同被控於16年4月1日至17年12月7日,隱瞞曹貴子持股信息或沒有披露康宏財務收購信盈國際屬一宗關連交易,以致康宏於16年9月5日用超過8900萬元收購信盈國際。他們另面對一項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罪,即指他們於17年3月29日贊同發表含有誤導、虛假或欺騙內容的康宏16年年報。
法庭記者:葉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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