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天氣用吊船過去5年0檢控 工權會促解釋控告準則
上月中一場狂風暴雨下,天水圍有吊船受惡劣天氣影響被困吊船高呼救命,吊船凌空搖晃命懸一線。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第18及29條規定,吊船不可在惡劣天氣下使用,違者可判監禁1年及罰款40萬港元,惟勞工處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過去5年並無相關檢控或定罪,針對相關吊船事故亦只是發出書面警告或法定通知書。
勞工處指,若發現惡劣天氣下有不安全使用吊船工作的情況,勞工處會按證據依法處理,包括向相關持責者發出書面警告或「敦促改善通知書」/「暫時停工通知書」;以及考慮提出檢控,視乎個案複雜性及需要,亦會徵詢法律意見。
工權會總幹事蕭倩文認為,如果只給予警告情況並不理想,認為當局需解釋控告準則,如果個案相對嚴重便應進一步處理及檢控,她又認為法庭判處罰款金額偏低,阻嚇力不足,建議懲罰跟投標或保險額掛鈎,令承辦商有誘因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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