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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染疫後到吉野家及搭港鐵 男子罪成囚7個半月 官:牽連市民令復常路更崎嶇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3年03月23日07:47 • 發布於 2023年03月23日07:47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一名男子涉去年2月快測陽性後,到吉野家進食,並於FB上載照片稱「喉嚨痛口淡淡……林鄭你要攬炒,我實去多啲藍店」,期間亦曾搭港鐵。被告否認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經審訊後,今(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其中10罪成立,判囚7個月15天。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裁判官李志豪指,政府花費大量公帑保障市民生命,但被告行為自私及卑劣,令政府的努力付諸流水;同時牽連無數無辜市民,令本港的復常路更崎嶇。李官質疑被告稱因獨居要外出進食的說法,反指他可叫外賣或叫家人協助。被告求情時指國泰空少致望月樓爆疫案,僅判囚8星期。

被告雷寶林(42歲、水果店職員),被控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指他於去年明知染疫,仍於2月24至28日多次外出。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他現正因另案服刑,原定7月出獄。他在本案被判囚7個月15天,部分與另案同期,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

官:被告快測陽性,自知發燒喉痛

裁判官李志豪指,被告於警誡會面下稱自己於2月24、25及26日均有做快測,結果皆為陽性。被告稱懷疑自己屬「假陽性」,但李官批評這是「開脫的藉口」,因為被告已用不同牌子的快測棒進行快測,並得知結果是陽性。李官指被告自知發燒及喉嚨痛,他明顯知道自己染疫,故認為他前往進行核酸檢測僅希望作核實。

惟被告稱不肯定27日是陰性或陽性,而當日他亦收到陰性的檢測結果。另外他稱28日的快測是陰性,當日亦收到陰性的檢測結果。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兩日的控罪均不成立。

被告呈空少致望月樓爆發案例 冀判囚少於8周

控方透露,被告有14項案底,共涉46項控罪。他於去年12月於另案罪成,判囚8個月,現正服刑中,被告指原定7月底出獄。而該案與本案的性質並不相同。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透露其背景,他案發時任職店務員,月入萬四元。他已離婚,前妻負責照顧3名子女,被告每月需給予3千元贍養費。被告呈上求情陳詞,指自己於2022年4月曾協助派發防疫物資。他亦呈上與違反防疫條例相關的案件報道,但李官指案件對法庭沒有約束力。被告希望法庭判非監禁式刑罰,並指國泰空少到望月樓導致9人染疫的案件,兩人僅判囚8星期。而本案中無證據顯示有人因被告而染疫,故希望判囚少於8周,但李官質疑:「大家唔知有無」。

官:政府花公帑保障市民生命,被告令努力付諸流水

李官判刑時指,被告於審訊後定罪、毫無悔意;而案發時香港處於第五波疫情的陰霾之下,確診人數急升、死亡人數高。他又指,本港醫療資源緊拙,公共資源並非用之不盡,政府已花費大量公帑保障市民生命。

李官批評,被告行為自私及卑劣,令特區政府的努力付諸流水。被告亦因一己私慾,牽連無數無辜市民及家屬,令本港的復常路更崎嶇。對於被告稱獨居於劏房必須外出進食,李官反駁他可以使用外賣服務或叫家人協助購買。李官批評被告行為反映其自私自利心態,無視公民責任。

官:到餐廳進食屬最嚴重

李官指本案控罪為可分三個級別,最嚴重一級是被告到餐廳進食,他更除下口罩,影響其他員工及食客,傳染風險不言而喻。因此就到「吉野家」、「炯記手撕雞」及「美心MX」的3項控罪,分別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

至於次級嚴重的是乘搭港鐵,李官指港鐵為密閉空間,有大量乘客、不分老幼,就乘搭港鐵的4項控罪分別以2個月15天為起點。

最後一級為到超市,李官指被告無脫下口罩故傳染風險較輕微,因此兩罪分別以1個月為起點。

被告申保釋候上訴遭拒

李官決定三級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因此共囚7個月15天。但考慮到總刑期原則,其中1個月15天與被告現時刑期同期,被告就本案須服刑6個月。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被告曾承認不滿政府防疫措施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2022年2月24日在Facebook一個名為「香港黃色經濟圈」的群組,張貼了一張「吉野家」食物照片,附有文字寫道:「超過兩年無去過吉野家,今日喉嚨痛口淡淡,想食啲湯米,明嘅就明,林鄭你要攬炒,我實去多啲藍店」。被告亦曾張貼一張快測陽性的照片。

被告承認在補錄口供中向警方表示:「因為當時不滿政府防疫措施導致我失業,所以我一時意氣用事,自己又中咗陽性先post上網,網民警告我可能犯法,所以我就即時del post,希望畀次機會」。

被告於盤問時,不同意自知相當可能有染疫的風險,但控方追問,若他不覺得自己有感染風險,為何會進行核酸檢測及交深喉唾液樣本,被告認為只有「一半一半」的感染機會。被告承認案發時有喉嚨痛、發燒及咳嗽等病徵,但強調普通傷風感冒也會出現上述病徵。被告曾於帖文表示「咳到PK」,他今解釋帖文有誇大成分,因希望引人注意關心,以及獲得網民認同。

控罪指被告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身處在該地方及在其內作出的行為,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控罪指稱他曾到的地點如下:
2022年2月24日:西九龍中心2樓「吉野家」、汝州街257號地下「炯記手撕雞」
2月25日:港鐵深水埗站開往旺角站的列車、旺角西洋菜南街51號友誠商業中心地庫「美心MX」、港鐵旺角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深水埗欽州街黃金中心地庫「惠康超級市場」,及西九龍中心4樓「百佳超級市場」
2月26日: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咀站的列車、尖沙咀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
2月27日: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咀站的列車、尖沙咀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
2月28日:深水埗欽洲街56號地下「海港冰廳」

案件編號:WKCC29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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