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桃園連姓男子為拍攝建商廣告,去年夥同黃姓男子到桃園國際機場周遭「管制紅區範圍」操作無人機;一度造成機場暫時關閉跑道,班機重飛,延後7分鐘降落,2人遭依法送辦。但法官認為,2人的客觀行為,不構成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等手段,如主動侵入、攻擊、破壞、試圖撞擊航空器,只屬行政處罰範疇,因此判2人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62歲連男2023年6月24日到7月25日,跟35歲黃男開車到桃園國際機場周遭「管制紅區範圍」操作無人機,警方獲報無人機防制系統通報,有無人跡違規在禁航區飛行,並循線查獲兩人,同時查扣無人機。
連男、黃男舉動,曾造成機場暫時關閉跑道,預計降落的班機重飛,延後7分鐘降落;兩人因涉嫌違反民用航空法危害飛航安全、危害飛航安全罪被送辦。
偵審期間,連男、黃男都坦承前往操作無人機,但否認危害飛航安全;連男稱,只是覺得風景漂亮,想要空拍影像,有時訊號很差,回傳畫面不穩定,失控飛入限航區或禁航區等語。
黃男則說,不知他操作無人機飛行範圍,只是開車將人載到現場;雙方的辯護人則主張,只是基於替建商拍攝廣告目的而操作無人機,不存在影響飛航安全及機場安寧。
經查,連男、黃男在機場周邊操作無人機,導致航管單位及航空站進行相關因應措施,造成暫停航機起降作業,相關單位啟動「維護飛航安全」預防措施,屬於「維護飛航安全」。
法官認為,連男操作無人機的過程中,並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等手段,如主動侵入、攻擊、破壞、試圖撞擊航空器或其設備等進一步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客觀事實禁止於操作無人機進入桃園機場周遭管制的禁航區、限航區超過高度等範圍。
經審理,認定兩人客觀行為,無證據證明2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即不該以民航法第101條第1項危害飛航安全的構成要件,只屬同法第118條之1第1項,行政處罰範疇,因此判連男、黃男無罪。
留言 5
♉️艾🇹🇼家♉️
真的是社會亂源!
不知道航空安全大於一切嗎⋯⋯
這樣的判決拿到國際
真的就是絕大的笑話
15小時前
❦ৡৢ蘇小白ৡ❦
法官的意思是:沒有造成飛機失事就不算犯罪。所以歡迎揪團來無人機大冒險,一起拿國際機場玩就對了!
14小時前
Kevin Chen
這樣還無罪?
那大家以後是否可以………?
15小時前
Mike
去禁航區把風箏放很高,然後線斷了也能說不可抗力?造成事故也不沒有觸法?非要等到發生事故?恐龍法官承擔的起?
14小時前
LY
關鍵在有沒有申請吧?這麼基本的問題沒有討論並加入評估的話法官真的白當了⋯如果什麼都依法律規定評判,那以後法官都讓機器人做就好了,法官7秒薪比班機延誤7分鐘還浪費地球資源
13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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