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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得不償失!撿到悠遊卡嗶光138元 判罰6千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陳姓男子撿到悠遊卡拿去消費,被台北地院判處6000元罰金。悠遊卡示意圖。(資料照)
陳姓男子撿到悠遊卡拿去消費,被台北地院判處6000元罰金。悠遊卡示意圖。(資料照)

首次上稿 09-21 23:34更新時間 09-22 06:14

劉晉仁/核稿編輯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45歲陳姓男子在台北市街頭撿到一張學生悠遊卡,竟占為己有並拿去超商消費,把卡裡的138元全花光,經失主報案並被警方鎖定。日前,台北地院判處陳男6000元罰金,相當於悠遊卡餘額的43倍,還因此留下刑事紀錄,得不償失。

綜合媒體報導,根據判決書,陳男今年3月撿到這張悠遊卡後,分4次在超商刷卡消費,金額分別為100元、31元、5元及2元。失主發現卡片遺失後,立即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找到陳男,他對自己的行為坦承不諱,被依侵占遺失物罪起訴。法院考量其犯後態度、犯案動機等,最終判處6000元罰金,並可易服勞役6天,可上訴。

警方提醒,撿到遺失物應送交警局,否則不僅會面臨高額罰款,還可能留下刑事紀錄,影響日後生活。而侵占遺失物屬於公訴罪,即使被害人不提告,檢警也可依法究責,法院最重可判處以1萬5000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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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73

  • money
    路上的東西就不要亂撿 ,你看, 有前科了吧@##
    3小時前
  • 林家正
    87
    3小時前
  • 汶宿奎水
    一般的小案有如此的效率嗎
    3小時前
  • 田金川
    不是你的,千萬別貪!
    3小時前
  • ❀黃靜儀✿
    悠遊卡是記名的吧。 撿到且使用別人的儲存金,就是小偷竊盜不是嗎, 因為你偷用別人的錢嘛。 當事者沒告他算運氣好。 又是一個法官考量他犯後態度,難怪強姦、殺人犯已經可以無限上訴,甚至免除無期和死刑了。
    3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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