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隸屬海巡署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負責屏東海岸港口巡查、安檢的吳姓女下士,去年11月至12月期間,涉嫌為大陸地區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文件,收取約7.3萬元報酬,違反貪汙、國安法等重罪,上月5日遭海巡署免職,今天全案橋頭地檢署偵結起訴,移審橋頭地方法院,經晚間承審法官訊問後,裁定羈押處分。
海巡署表示,吳去年底向葉姓同僚刺探敏感性公務機密資料,經內部檢舉後,海巡署指派政風室內部調查,將吳相關不法事證,主動函送橋檢偵辦。
橋檢獲報後,承辦檢察官周韋志指揮檢調,調閱吳銀行交易入金紀錄、通訊LINE截圖、手機內垃圾桶照片結果表等多項資料,且吳經檢向法院聲押獲准後,吳坦承違背職務以LINE將國防以外機密傳送給王姓大陸籍人士,分別獲取1萬9577元、3萬4530元及1萬9421元等對價報酬,並轉換成泰達幣方式存於虛擬錢包中。
吳嘗到甜頭後,不僅繼續翻拍關鍵設施相關資料,並為賺取50萬元介紹費,替陸方收集 「外離島防衛計畫」、「基礎設施整合防護計畫」等國防機密情資,吳私下以LINE傳訊刺探葉姓同僚,要求葉提供關鍵基礎設施的圖資、文件,遭葉拒絕。
檢方今天依吳觸犯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絡罪、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洩漏罪、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電磁紀錄罪及刑法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等罪嫌,向橋頭地院提起公訴。
橋頭地方法院指出,依據吳起訴案卷內相關事證,認吳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屬刑事訴訟法規定重罪,又被告涉案情節並非輕微、日後刑責不短且涉嫌向大陸地區人員洩密,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吳無法提出足供擔保保證金,為確保日後訴訟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羈押處分。
留言 27
國泰
下士為何能接觸到如此的「國家機密」,不該向上追究嗎?人員機密等級核定與機密資料維護,如此輕忽。
05月01日19:19
377
直接死刑啦
為何馬文君沒事
05月01日23:43
小邱
應該立法懲治內奸
05月02日00:23
廖志誠
大(高)官都不用收押!
05月01日23:46
Cylie/黃凱莉
離譜!憾事!重罪⋯⋯
05月02日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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