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某國小班導師被控動手打學童頭部,要求在走廊罰寫,涉不當管教,家長對學校提國賠,請求20萬元精神撫慰金,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認定導師侵害學童人格權及自尊心,判校方需賠償5萬元;可上訴。
王姓家長說,小孩經此事件,身心及學習都受影響,經轉至他校,由專輔老師細心引導,逐漸解除遭不當管教內心陰影,現在開心學習,學業也有所精進;對於嘉院判決校方需賠償5萬元,予以尊重。王姓家長決定不上訴,他說,當初向校方提國賠,請求20萬元精神撫慰金,若判決確定,賠償金額將補足至20萬元,全數捐助嘉義家扶中心。
敗訴教師所屬國小黃姓校長說,待收到判決書,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是否要上訴;學校對校園霸凌、不當管教部分,持續在校內宣導。市府教育處說,由校方依規定處置,待校方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法院判決說,學童曾在課堂因不夠專注,遭導師以手拍打頭部至少1次、用手拍手臂至少2次。導師以拍打頭部方式,經其他同學目睹,使學童感到不堪,侵害學童人格權。
學童經常因未能完成作業及訂正,導師要求學童於午休時間,將課桌椅搬到走廊,讓學童獨自在走廊罰寫作業;走廊為室外空間,難避寒暑,且次數多、反覆實施標記性管教,讓他人對學童投以異樣眼光,並傷及自尊心。導師行為屬不當管教,侵害其人格權。
法院審酌學童遭權利侵害次數非單一,這所國小為國民教育專責學校,所屬教師未能專業施教以保障學童權益等情狀,判決校方需賠償5萬元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