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陳子婷指已故的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與母親陳麗如交往、生下她,陳子婷提認領之訴,並以吳火獅的繼承人郭吳如月、吳如英、吳東進、吳東賢、吳東亮和吳東昇為被告,一、二審都認為被告應認領她,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判陳女敗訴。最高院再廢棄、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廢棄一審判決,駁回陳女之訴。
吳火獅在1986年10月18日辭世。
陳子婷是母親與高姓男子在婚姻關係期間所生,依法推定為高的婚生女,但她主張與高無父女血緣關係,2005年時,台北地院判決陳子婷非高的女兒。陳子婷主張,媽媽和吳火獅從1976年就開始交往,1984年8月10日生下她。母親陳麗如受胎期間只與吳火獅交往,而小孩五官面貌「酷似吳火獅」,她認為可證實吳火獅確實是孩子的生父。
陳麗如說,1986年8月20日,曾帶著當時年僅2歲的女兒在老爺酒店與吳火獅碰面,吳火獅誇獎小女兒「耳朵大,將來一定很有福氣」。
陳子婷表示,被告等人多次間接透過關係人和她母親協商,希望她不要回新光吳家認祖歸宗,且連續長達4年半提供生活學雜費予她,甚至表示希望她到國外求學,遠離台灣社會生活。如果6個手足不是明知她是吳火獅的非婚生子女,何必長期資助她們母女。
陳子婷說,她原應享有正常社交活動、逐步施展人生抱負,如今卻因被告等人漠視認祖歸宗的權利,她的身分證父親欄始終記載著「父不詳」,十多年來遭遇異樣眼光,她只能從網路和報章雜誌拼湊兄姊模樣、揣想父親空白的容顏,她只想追尋自己生命的起源。
士林地院在審理時,曾函請調查局安排陳子婷和姐姐進行親子血緣鑑定,但被告卻沒出現,法官為被告不利判斷,判陳子婷是吳火獅的非婚生子女。
高院更二審認為,新光保全公司董事長李峰遙雖曾在2010、2011年以個人名義匯款至陳女帳戶,並在2011年間給現金作學雜費和生活費,但因李和她母親是舊識,匯款的原因很多,無從認定李是受郭吳如月等人指示而匯款、給錢。
而陳子婷提出的照片、錄音譯文,高院更二審也認為只能證明她母親和吳火獅相識,無法證明交往、受胎產女,無法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命吳家人與陳女做血緣鑑定。
留言 120
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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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意血緣鑑定就是有鬼!扯的是最高法院還不強制血緣鑑定,認祖歸宗這種鑑定不是最基本的嗎?也不會有誤判的情事,台灣的法官真的是⋯⋯
2020年06月17日13:29
Nelso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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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能親子鑑定嗎?
是就是 不是就不是
到底有什麼好拖的
吳火獅有這麼多的兒女
隨便找一個就能驗
誰說一定得吳火獅本人
2020年06月17日13:27
Charl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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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在審理時,曾函請調查局安排陳子婷和姐姐進行親子血緣鑑定,但被告卻沒出現,法官為被告不利判斷,判陳子婷是吳火獅的非婚生子女。
問題就是 沒半個被告(死者的兒女) 要進行親子血緣鑑定啊!
2020年06月17日13:30
森
沒有強制親子鑒定,不知誰心裡有鬼,法官可能也有問題吧?
2020年06月17日13:38
cherry
有錢人一死,就有很多人要來認祖歸宗。
有錢人在生前,他們不認,死了才要認
2020年06月17日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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