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姓男子搭捷運捏小女孩臀部被訴,但否認犯罪,台北地院審理,法官根據監視畫面女乘客在高動手後盯著高看不尋常,採認女乘客證詞,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判高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高姓男子某日在台北捷運文湖線大安站往忠孝復興站間的車廂內,趁不滿12歲女童不注意,在列車抵達忠孝復興站前,站立於女童後方掐捏她的臀部1下,檢察官偵辦起訴高。
法院審理,高否認性騷擾女童;高的辯護人說,作證的女乘客無法具體指出高以哪一隻手犯案,可能是高不小心碰女童才造成誤會。
不過,唐姓女乘客作證說,高捏女童時她站的角度確實看到高捏人的一瞬間,還說她下車前一直看著高,法官認為,唐女目擊高犯案證述明確,無任何矛盾,如非親身經歷,難以如此清楚描述。
法官另參考監視器影像認為,唐女下車前頻頻轉頭注視著高姓男子,若不是確有目擊高性騷擾,應不至於有不斷刻意注視高的舉動,唐女的證述可信。
判決書指出,高藉著捷運車廂人多擁擠的環境對女童性騷擾,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觀念,審酌高否認犯行,以及被害女童母親無意調解,且認為高無悔意等,依法判決。
留言 6
ClTy C@F1
勇於助人超讚
06月27日00:43
家儀ฅ(=◕ᴥ◕=)ฅ口苗🐾
戀童癖給他曝光!!!
06月27日02:24
菱均
遇到性騷擾,會提出申訴的人,都是受不了周遭異樣眼光看待,加害人無事脫身,自己卻被無端針對,社會該改變了,藏污納垢的社會,孩子的生存只會越來越艱困啊
06月26日23:49
Lisa Huang
噁心死變態
06月27日03:41
李國隆-大容商行
但這是法官自由心證,之前兩個男女脫光共處一室,找不到身體連結的證據,判無罪,闖入捉姦的卻有妨害秘密罪。
06月27日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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