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40歲許姓女子去年8月16日開車,經北區裕民活動中心前時,剛好唐姓男子轎車停擋在停車場入口前面,不滿對方未禮讓,下車後對唐比中指,一審認她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4千元,不服上訴,二審認比中指客觀上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難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而改判無罪。
許女坦認有對唐比中指,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她辯稱,唐駕車擋到車庫的門口,對方後退她也無法進入,等對方車子開走後,她才很生氣,她是有比中指,只有一下下而已。
她說,知道比中指在社會上具有侮辱跟輕蔑的意思,但她當下比中指,是單純發洩情緒,對事不對人,不是針對唐,她沒有侮辱的意思。
檢方認為,「比中指」是謾罵三字經等穢語的肢體化語言,含有強烈侮辱他人意思,為公眾周知的事實。許女所辯顯是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一審審酌,許女與唐素不相識,僅因道路通行一事發生爭執,竟不思理性解決,即比中指,且於警詢時仍否認有比中指,又始終否認犯行,難認態度良好。法官認她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4千元。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許女是因欲駛入停車場時,遭唐轎車停擋入口前,無法直接駛入,許女對唐心生不滿,停完車後,下車經過唐車旁,朝向唐比出中指,堪可認定;許女所辯不是針對唐,不足採信。
然而,合議庭認為,「比中指」行為源自於西方文化脈絡,以肢體動作為象徵性語言,意指穢語辱罵意思,依台灣目前一般社會通念,也公認比中指是辱罵等穢語的肢體手勢。
合議庭表示,許女因行車遭停擋而心生反感,所以對唐比中指,堪認許女應是在現場而以該手勢宣洩對於唐的不滿,又許女比中指手勢時間短暫,僅為一次,並非持續出現恣意謾罵或攻訐,應屬偶發、輕率負面冒犯舉止,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難認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
同時,中指手勢固有不雅或冒犯意味,也與唐個人於社會結構中平等主體地位、自我認同、人格尊嚴毫無相涉,旁人即便見聞他遭許女比中指,唐心理狀態或社會生活關係也不至於因而產生嚴重不利影響,尚不足以認為損及其社會名譽或人格尊嚴。
留言 2
Wolf維
台南地院都會縱放民進黨貪污犯了、這個判無罪根本還好好嗎!台灣司法早就死了!根本沒在理!反正殺人也不會死刑啊~有差嗎?
5小時前
蕭大勛
息訟。得饒人處且饒人,退ㄧ步海闊天空。台灣之前的美德,消失無蹤。
4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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