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入京華城案,今(5)日下午羈押庭裁定羈押禁見,法官裁定理由也出爐,認為被告科無折明知增加過高京華城容積違背法令,仍執意為之,使共犯沈慶京「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涉犯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保全證據羈押被告。
法官今日諭知柯文哲「被告羈押禁見」,法官表示,第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的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
另外,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
第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的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竟僅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的具體證據查明。
法官指出,偵查為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
法官強調,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的「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第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的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的具保擔保之。
法官表示,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
留言 2
Jerry Lin
「然被告所為,究竟僅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的具體證據查明。」現在羈押人都不用現有證據,先抓再查證,厲害了我的黨。
我是否合理懷疑蔡英文幕後主導私菸案,走私大量物品,但先關再找是否有具體證據。理由是空軍一號最高指揮官為蔡英文,沒理由不知道。
09月05日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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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員的意見只是建議,決策權在市長,否則委員被買通後,市長不就被架空了嗎
2.持反對意見的委員通通被撤換掉,誰有權能撤換?就是市長
3.即使委員會做出決議,但只要違反法律、違反公共利益、違反經驗法則,市長都有權責擋下,不是一句尊重專業或不知道就可以卸責的
希望還沒清醒的小草趕快清醒,別再浪費青春與金錢去瞎挺一個貪財又沒擔當的愛說謊政客
09月05日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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