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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家樂福向廠商索贊助 公平會開罰150萬元

經濟日報

更新於 2021年10月21日19:17 • 發布於 2021年10月21日09:48
公平會今(21)日表示,就國內13家公會檢舉家樂福(家福公司)不當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一案,本周委員會議決議,認定家樂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50萬元罰鍰。記者黃筱晴/攝影
公平會今(21)日表示,就國內13家公會檢舉家樂福(家福公司)不當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一案,本周委員會議決議,認定家樂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50萬元罰鍰。記者黃筱晴/攝影

公平會今(21)日表示,就國內13家公會檢舉家樂福(家福公司)不當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一案,本周委員會議決議,認定家樂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流通事業對供應商而言是銷售商品不可或缺的重要通路,雙方通常為長久合作關係,供應商多數對流通事業依賴甚深;然而當家樂福與惠康公司結合後,將旗下「頂好Wellcome」超市更新為「Market便利購」超市,家樂福卻向頂好超商原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有違公平交易法。

公平會表示,這次是由台灣糖菓餅乾麵食公會同業公會等13個公會共同提出陳情,該等公會的會員數,高達上千家事業,顯見本次家樂福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的行為,影響交易秩序層面深遠。

公平會指出,實務上常見流通事業讓商品上架,對供應商收取附加費用,這項行為並不違法,但並不代表可以毫無限制向供應商收取,如果流通事業濫用市場力量,不當向供應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就個別供應商而言,會增加其營業成本、剝奪供應商應得的合理利潤,有違公平交易精神。

從整體角度來看,公平會指出,因流通事業的供應商,多屬中小型企業,如流通事業向其不當收取附加費用,恐將損害眾多供應商的事業營運,對整體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故於家樂福不當收取附加費用,已有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即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指出,家樂福通路數量多且分布廣,擁有量販店、超市雙型態通路,在去年與惠康公司結合後,整體經營量販店與超市門市已達300多家,家樂福本次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的供應商,大多數為中小型業者。

公平會表示,家樂福更是為各個供應商的主要、甚至最大的交易對象,對這些中小型業者而言,供貨給家樂福的金額占總銷售額比例甚高,若遭家樂福斷絕交易關係,很難短時間內找到新的合作對象或合作方式填補損失,因此委員會認定,家樂福對該等供應商具有相對優勢地位。

在另一種情況中,公平會指出,對於原本就已經同時向家樂福及惠康公司供貨的供應商而言,並沒有因為家樂福併頂好,因而新增通路。

公平會表示,供應商被收取的費用金額,也可能反映在商品價格上,影響消費者權益;本案也有不當轉嫁通路經營成本給供應商的可能性,使家樂福與供應商公平合作的交易關係失衡,不論對實際已收取,或規劃將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的供應商而言,均有相當巨大的影響。

公平會呼籲,流通事業向供應商收取附加費用必須具有合理性,且基於雙方誠意協商,如果流通事業濫用市場力量,向供應商不當收取附加費用的行為,將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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