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升格前的台北縣三峽鎮前鎮長陳佳烜,被控在其2002年到2009年任內,圖利特定旅遊業者,遭檢方提起公訴。案件纏訟16年,最高法院13日採信更二審見解,認定陳佳烜犯下54個《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但經過《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後,判刑6年、褫奪公權4年定讞;同案被告、前民政課課長詹亦樹也遭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定讞。
陳佳烜在2002年競選選上三峽鎮長,4年後成功連任。但因爆發本案,台北縣政府依法分別於2008年6月、2009年6月,對他兩次停止職務,並指派代理市長。最後台北縣於2010年12月25日升格,三峽鎮改為三峽區,區長由新北市長指派。陳佳烜成為三峽最後一任民選鎮長。
判決指出,陳佳烜與蘇姓旅遊業者為舊識,他明知蘇女借用其他旅行社名義投標,竟於辦理各項旅遊採購標案時,對於蘇女投標後的審標、評選、開標、議價、決標等等程序,陳佳烜與詹亦樹等人刻意忽略蘇女借牌圍標的狀況,協助其取得標案。案經檢調單位查獲後,提起公訴。
案件2008年間偵結起訴,陳佳烜一審遭判刑10年6月、二審改判刑10年2月,更一審改判刑10年,一直到了去年11月的更二審,高等法院認定他犯下54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年到1年8月不等刑期;其中有些犯行根據2007年的減刑條例減刑,另外有些犯刑則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最後更二審宣告他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另外詹亦樹也遭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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