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婦人去年凌晨行駛國道10號,飆速142公里,被開1.2萬元罰單,記點3點、車子遭扣牌。婦人提起行政訴訟,表示當時丈夫心臟抽痛、無法呼吸,擔心是心肌梗塞,才開快車就醫。法官檢查相關紀錄,採信婦人說法,判准撤銷罰單。
去年9月25日凌晨1時許,范姜姓婦人的葉姓丈夫,突然全身盜汗、感覺無法呼吸、眩暈,甚至心臟跳動吃力抽痛,她擔心是心肌梗塞,急忙開車帶著老公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就醫。
她行經國道10號17.4公里處時,因時速高達142公里,超速逾40公里,被測速照相機拍下,吞了1張1萬2000元罰單,記違規點收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連汽車牌照也被要扣6個月。
范姜婦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心肌梗塞數分鐘就能奪命,超速並非惡意危險行為,丈夫到院接受打針治療,昏睡3小時,病情才獲控制改善。
至於為何不搭救護車,葉姓老公主張救護車只到地區醫院旗山醫院,他的病歷都在國軍高雄總醫院,若再轉送可能來不及,才由妻子自行開車。
法官檢視診斷書,確認葉男確實因眩暈、胸悶就診,之前也有多次就醫紀錄,認同當時情況確實緊急,超速屬於被迫採取之緊急避難措施,因此准許撤銷罰單。
留言 227
sonic春賢
HOT
難得正常法官
4小時前
沒有成員
HOT
有此好配偶好太太在身邊
人生別無所求
但願她們能長久
4小時前
朱柏安
HOT
好法官
4小時前
Allan Lee
原來還有懂得人情世故的法官
4小時前
廖大助
看到紅斑馬🉑請他們開路
4小時前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