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潘姓男子去年認為,謝姓居與陳姓親友等人聊天過程有挑釁自己之意,就拿菜刀和尖刀砍殺,又拿掃把對打,造成3名親友輕重傷。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殺人未遂罪判處潘男有期徒刑6年,其餘罪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潘男去年4月間從外返家,見謝姓鄰居和陳玉親友等7人在路邊聚餐聊天,他認為聊天過程有挑釁自己之意,乃返回家中廚房拿菜刀和支刀各1把,潘男多次揮舞菜刀,陳姓親友等人見狀上前攔阻,菜刀掉落地面,潘男拿出尖刀刺入謝姓鄰居腹部,劃傷兩名陳姓鄰居的手指和手腕。
多名親友持續攔阻潘男,順利奪下尖刀,潘男跑回家拿掃把繼續跟眾人扭打互毆,更多鄰居出面勸架才住手。謝姓鄰居因腹部穿刺合併腹內出血、腸子外露、休克等傷害免醫,幸好及時送醫挽回一命,兩名陳姓鄰居的手臂、手腕和手指都被劃傷,最嚴重的有手指肌腱斷裂危險。受傷3人報案並提告。
謝男的律師主張,他的兩眼視差大,混亂時亂刀揮舞並非針對他人要害。潘男庭訊時也辯稱,是傷害行為,沒殺人犯意。
彰化地院審酌,潘男能正常騎機車外出,日常生活不受眼疾影響,過去有憂鬱症與持續性憂鬱症的診斷,但案發時並未處於疾病症狀發作期間,心情起伏程度也未達病態狀態,且潘男從求學時期開始,便多以攻擊性方式解決衝突,這種表現與本次鑑定所做心理衡鑑相符,即負向的自我概念,容易發怒,在盛怒時可能出現帶有肢體感的肢體動作以宣洩情緒或處理衝突。
彰化地院認為潘男犯行時未有因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降低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因此依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年,兩傷害罪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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