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律師法」新制今年初公布,從53條大增為146條,為有史以來最重大的變革,多數關鍵條文預定明年元旦正式施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走入歷史,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律會)取代,而民眾最詬病的「律律相護」懲戒失靈的問題,未來也將設置「風紀倫理委員會」接受民眾的申訴。
民眾若認為律師有風紀上的問題,需先向地方公會申訴,地方公會討論後認定有懲戒必要,才會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換言之,若地方公會認為沒有懲戒的必要,該案就結案,民眾沒有救濟管道。
也因地方公會成員均為律師,由律師審核律師的懲戒案,常落得「律律相護」的質疑,重創在野法曹的信譽,因此,明年元旦上路的全律會,將設律師風紀倫理委員會,專門受理民眾的救濟案,也就是地方公會若駁回申訴案,民眾可改向全律會申訴。
不過,全律會也是由律師組成,所做出的決議亦難逃「律律相護」的問題,故新制一併修正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覆審懲戒委員會的席次,從目前的律師委員代表過半,下修為未過半,律師不再掌握絕對多數。
法務部檢察司科長鍾瑞楷表示,新的律師法對不適任的律師落實懲戒與淘汰制度,未來不只律師公會、全律會、檢察官可移送懲戒案給律懲會,中央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涉及律師執業範圍)也有移送權;懲戒類型新增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研習6-12小時,且受到警告、申誡、停職、除名等懲戒,亦須一併自費研習。
鍾瑞楷指出,為杜絕重大犯罪者(如貪瀆司法官)轉任律師,維護人民司法信賴,新制規定,判刑一年以上徒刑欲轉任律師者,法務部不得發給證書;請領證書期間被依貪污等重罪起訴,法務部得停止證書審查;已執業律師被依行賄等重大犯罪起訴者,律懲會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即使法務部發了證書,律師公會或全律會在審查入會許可時,發現有犯罪者或是不適任者申請入會,亦可否決,避免他們執行律師職務。
目前律師證書均由法務部依行政流程發給,明年元旦起,新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的核發、撤銷、廢止,及執行律師職務的停止、回復等事項。成員共有11人,包含法務部次長、檢察司長、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與高院法官各1人、高檢署檢察官1人、律師4人、專家學者2人。
若申請證書者被判一年以上徒刑,罪名與情節足以有害律師信譽,或違法執行律師職務,有損司法連結性或律師職務獨立性,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徵詢全律會意見後,可以不發證書。
鍾瑞楷表示,律師查詢系統也將上線,民眾若想了解委任律師的優劣,可進入系統查詢,除了基本的姓名、性別、出生年、律師證號與相片、事務所資料、所屬公會,還可以看到他是否被停職或除名,及近五年內的懲處。而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也將於明年一月一日上路。
留言 1
孫志偉
99通電話就會有魔律師
2020年12月20日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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